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16年哪些省搞森林资源清查
发布时间:2016-06-07 00:00:00           来源:自治区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

 

办资字〔2016〕58号

 

北京、河北、江西、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根据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安排,经研究,确定北京、河北、江西、西藏、甘肃、新疆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16年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清查工作。为全面做好2016年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清查方案,编制操作细则。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要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清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5〕90号)的有关要求,抓紧完善清查工作方案、技术方案;还未上报清查方案的,应于2016年4月10日前报我局资源司和相关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国家林业局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工作方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各省应根据审定后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在总结历次清查经验基础上编制好操作细则,于2015年4月底前报相应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批复后执行。

 

   (二)以省级专业队伍为主,组建清查队伍。各省的森林资源清查任务应由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牵头承担。对于专业队伍力量薄弱、仍需基层人员参与调查的省,清查队伍也要由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统一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清查任务的全面完成。西藏自治区要考虑自身特殊性和工作延续性,与国家林业局中南院联合组建清查队伍。各省提出的清查队伍组建方案,经国家林业局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审核评估后实施。

  (三)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外业调查。各省要统一组织技术培训,坚持严格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效果“四到位”。要按照《技术规定》和操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样地调查工作。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加大对地类、起源、林种发生变化的样地和新增调查内容的指导和检查力度。省级质量检查中,要对地类发生变化的样地全部进行现地检查核实。

  (四)按期提交清查成果。在确保生产、人员和资料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清查工作进度,于2016年9月底前将经过检查验收的外业调查资料送交相应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并积极配合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做好清查工作的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同时,与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共同分析清查结果、编写成果报告。

    二、各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直属院)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指导审核监测区各省清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于2016年4月10日前将清查方案的审核意见上报我局资源司;指导各省编制和完善操作细则,于4月底前将批复后的操作细则报我局资源司备案。

 

    (二)做好各省清查队伍组建方案的审核评估和督促落实工作,加强对各省技术培训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督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局资源司。

    (三)按照“事前指导、中间检查、事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加强对各省清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重点加强对新增实测样地和地类、起源、林种发生变化样地的检查,加大对偏远地区的样地检查力度,逐步扩大样地检查的覆盖范围。对省级和国家级检查的样地应单独建库备查。

    (四)做好外业调查资料验收和内业统计分析工作。2016年11月底前将数据成果、2017年3月底前将清查报告等全部清查成果报我局资源司。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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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哪些省搞森林资源清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
  办资字〔2016〕58号
  北京、河北、江西、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根据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安排,经研究,确定北京、河北、江西、西藏、甘肃、新疆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16年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清查工作。为全面做好2016年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清查方案,编制操作细则。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要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清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5〕90号)的有关要求,抓紧完善清查工作方案、技术方案;还未上报清查方案的,应于2016年4月10日前报我局资源司和相关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国家林业局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工作方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各省应根据审定后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在总结历次清查经验基础上编制好操作细则,于2015年4月底前报相应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批复后执行。
   (二)以省级专业队伍为主,组建清查队伍。各省的森林资源清查任务应由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牵头承担。对于专业队伍力量薄弱、仍需基层人员参与调查的省,清查队伍也要由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统一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清查任务的全面完成。西藏自治区要考虑自身特殊性和工作延续性,与国家林业局中南院联合组建清查队伍。各省提出的清查队伍组建方案,经国家林业局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审核评估后实施。
   (三)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外业调查。各省要统一组织技术培训,坚持严格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效果“四到位”。要按照《技术规定》和操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样地调查工作。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加大对地类、起源、林种发生变化的样地和新增调查内容的指导和检查力度。省级质量检查中,要对地类发生变化的样地全部进行现地检查核实。
   (四)按期提交清查成果。在确保生产、人员和资料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清查工作进度,于2016年9月底前将经过检查验收的外业调查资料送交相应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并积极配合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做好清查工作的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同时,与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共同分析清查结果、编写成果报告。
   二、各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直属院)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指导审核监测区各省清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于2016年4月10日前将清查方案的审核意见上报我局资源司;指导各省编制和完善操作细则,于4月底前将批复后的操作细则报我局资源司备案。
   (二)做好各省清查队伍组建方案的审核评估和督促落实工作,加强对各省技术培训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督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局资源司。
   (三)按照“事前指导、中间检查、事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加强对各省清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重点加强对新增实测样地和地类、起源、林种发生变化样地的检查,加大对偏远地区的样地检查力度,逐步扩大样地检查的覆盖范围。对省级和国家级检查的样地应单独建库备查。
   (四)做好外业调查资料验收和内业统计分析工作。2016年11月底前将数据成果、2017年3月底前将清查报告等全部清查成果报我局资源司。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

 

办资字〔2016〕58号

 

北京、河北、江西、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根据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安排,经研究,确定北京、河北、江西、西藏、甘肃、新疆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16年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清查工作。为全面做好2016年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清查方案,编制操作细则。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要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清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5〕90号)的有关要求,抓紧完善清查工作方案、技术方案;还未上报清查方案的,应于2016年4月10日前报我局资源司和相关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国家林业局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工作方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各省应根据审定后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在总结历次清查经验基础上编制好操作细则,于2015年4月底前报相应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批复后执行。

 

   (二)以省级专业队伍为主,组建清查队伍。各省的森林资源清查任务应由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牵头承担。对于专业队伍力量薄弱、仍需基层人员参与调查的省,清查队伍也要由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统一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清查任务的全面完成。西藏自治区要考虑自身特殊性和工作延续性,与国家林业局中南院联合组建清查队伍。各省提出的清查队伍组建方案,经国家林业局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审核评估后实施。

  (三)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外业调查。各省要统一组织技术培训,坚持严格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效果“四到位”。要按照《技术规定》和操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样地调查工作。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加大对地类、起源、林种发生变化的样地和新增调查内容的指导和检查力度。省级质量检查中,要对地类发生变化的样地全部进行现地检查核实。

  (四)按期提交清查成果。在确保生产、人员和资料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清查工作进度,于2016年9月底前将经过检查验收的外业调查资料送交相应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并积极配合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做好清查工作的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同时,与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共同分析清查结果、编写成果报告。

    二、各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直属院)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指导审核监测区各省清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于2016年4月10日前将清查方案的审核意见上报我局资源司;指导各省编制和完善操作细则,于4月底前将批复后的操作细则报我局资源司备案。

 

    (二)做好各省清查队伍组建方案的审核评估和督促落实工作,加强对各省技术培训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督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局资源司。

    (三)按照“事前指导、中间检查、事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加强对各省清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重点加强对新增实测样地和地类、起源、林种发生变化样地的检查,加大对偏远地区的样地检查力度,逐步扩大样地检查的覆盖范围。对省级和国家级检查的样地应单独建库备查。

    (四)做好外业调查资料验收和内业统计分析工作。2016年11月底前将数据成果、2017年3月底前将清查报告等全部清查成果报我局资源司。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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