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保留的理由及依据 | 实施层级 |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
1 | 自治区林草局 | 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 法律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旗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 |
2 | 自治区林草局 | 林木权属证明 |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 法律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 |
3 | 自治区林草局 | 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 |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核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林业和草原部门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草原征占用审批必要申请材料 | 自治区级 |
4 | 自治区林草局 | 提供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70公顷以上的审批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林业和草原部门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苏木政府 嘎查(村)委员会 |
草原征占用审批必要申请材料 | 自治区级 |
5 | 自治区林草局 | 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包括输出省的出售许可决定书)和说明材料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 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审批(省级权限) | 法律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产品审批 | 自治区级 |
6 | 自治区林草局 | 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合法的有效文件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 | 法律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苏木政府 嘎查(村)委员会 |
审批必要申请材料 | 自治区级 |
7 | 自治区林草局 | 证明采集植物权属、来源、目的的有效文件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法律、国务院公报、部门文件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苏木政府 嘎查(村)委员会 |
审批必要申请材料 | 自治区级 |
8 | 证明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法律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苏木政府 嘎查(村)委员会 |
审批必要申请材料 | 自治区级 | |
9 | 自治区林草局 | 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 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地方性法规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盟市级 | |
10 | 自治区林草局 | 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
盟市林业和 草原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盟市级 | |
11 | 自治区林草局 | 权属证明材料 | 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 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盟市级 | |
12 | 自治区林草局 | 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佐证文件 |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 | 法律法规 自治区政府决定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人自备 | 盟市级 | |
13 | 自治区林草局 | 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 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 核发 |
法律法规、条例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旗、区林业和草原局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自备 | 盟市级 | |
14 | 自治区林草局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 核发 |
法律法规、条例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旗、区林业和草原局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自备 | 盟市级 | |
15 | 自治区林草局 | 人工繁育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 | 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 2.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 |
部门规章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社区或场地所有权人 | 部门规章设定 | 盟市、旗县 |
16 | 自治区林草局 | 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合法批准文件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法律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自治区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盟市级 |
17 | 自治区林草局 | 提供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 |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 法律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所在地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盟市级 |
18 | 自治区林草局 | 提供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 法律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所在地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盟市级 |
19 | 自治区林草局 | 拟使用林地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 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和其他林地使用审批(十公顷以上) | 法律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所在地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盟市级 |
自治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基本情况保留的理由及依据实施层级效力层级索要
单位开具
单位1自治区林草局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律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2自治区林草局林木权属证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律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3自治区林草局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核法律、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草原征占用审批必要申请材料自治区级4自治区林草局提供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70公顷以上的审批法律、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苏木政府
嘎查(村)委员会草原征占用审批必要申请材料自治区级5自治区林草局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包括输出省的出售许可决定书)和说明材料出售、购买、利用国家 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审批(省级权限)法律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产品审批自治区级6自治区林草局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合法的有效文件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法律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苏木政府
嘎查(村)委员会审批必要申请材料自治区级7自治区林草局证明采集植物权属、来源、目的的有效文件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法律、国务院公报、部门文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苏木政府
嘎查(村)委员会审批必要申请材料自治区级8证明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法律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苏木政府
嘎查(村)委员会审批必要申请材料自治区级9自治区林草局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地方性法规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盟市级10自治区林草局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盟市林业和
草原部门申请人自备盟市级11自治区林草局权属证明材料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申请人自备盟市级12自治区林草局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佐证文件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法律法规
自治区政府决定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人自备盟市级13自治区林草局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
核发法律法规、条例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旗、区林业和草原局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自备盟市级14自治区林草局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
核发法律法规、条例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旗、区林业和草原局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自备盟市级15自治区林草局人工繁育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
2.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部门规章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社区或场地所有权人部门规章设定盟市、旗县16自治区林草局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合法批准文件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法律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自治区林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盟市级17自治区林草局提供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法律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盟市级18自治区林草局提供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法律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盟市级19自治区林草局拟使用林地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和其他林地使用审批(十公顷以上)法律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盟市级
序号 | 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保留的理由及依据 | 实施层级 |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
1 | 自治区林草局 | 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 法律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旗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 |
2 | 自治区林草局 | 林木权属证明 |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 法律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 |
3 | 自治区林草局 | 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 |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核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林业和草原部门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草原征占用审批必要申请材料 | 自治区级 |
4 | 自治区林草局 | 提供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70公顷以上的审批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林业和草原部门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苏木政府 嘎查(村)委员会 |
草原征占用审批必要申请材料 | 自治区级 |
5 | 自治区林草局 | 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包括输出省的出售许可决定书)和说明材料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 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审批(省级权限) | 法律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产品审批 | 自治区级 |
6 | 自治区林草局 | 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合法的有效文件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 | 法律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苏木政府 嘎查(村)委员会 |
审批必要申请材料 | 自治区级 |
7 | 自治区林草局 | 证明采集植物权属、来源、目的的有效文件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法律、国务院公报、部门文件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苏木政府 嘎查(村)委员会 |
审批必要申请材料 | 自治区级 |
8 | 证明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法律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苏木政府 嘎查(村)委员会 |
审批必要申请材料 | 自治区级 | |
9 | 自治区林草局 | 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 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地方性法规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盟市级 | |
10 | 自治区林草局 | 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
盟市林业和 草原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盟市级 | |
11 | 自治区林草局 | 权属证明材料 | 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 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盟市级 | |
12 | 自治区林草局 | 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佐证文件 |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 | 法律法规 自治区政府决定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人自备 | 盟市级 | |
13 | 自治区林草局 | 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 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 核发 |
法律法规、条例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旗、区林业和草原局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自备 | 盟市级 | |
14 | 自治区林草局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 核发 |
法律法规、条例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旗、区林业和草原局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自备 | 盟市级 | |
15 | 自治区林草局 | 人工繁育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 | 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 2.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 |
部门规章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社区或场地所有权人 | 部门规章设定 | 盟市、旗县 |
16 | 自治区林草局 | 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合法批准文件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法律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自治区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盟市级 |
17 | 自治区林草局 | 提供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 |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 法律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所在地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盟市级 |
18 | 自治区林草局 | 提供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 法律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所在地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盟市级 |
19 | 自治区林草局 | 拟使用林地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 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和其他林地使用审批(十公顷以上) | 法律 | 盟市林业和草原部门 | 所在地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盟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