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林草场函〔2022〕59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开展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前初步审查及现场查验工作的函
自2022年1月1日《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式启用,由自治区林草局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包括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从事主要草种生产的,从事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经营的),在审批流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查验环节。为了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材料流转时间,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林草局委托各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自治区林草局核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步审查及现场查验工作。请各盟市认真组织,周密安排,通知各旗县区担负起初步审查及现场查验职责,认真做好初步审查及现场查验工作。具体事项见附件。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前初步审查及现场查验工作注意事项
(联系人:虎日乐,18947966567)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8日
附件: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前初步审查
一、办理自治区林草局核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到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提出查验申请,由其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二、对于申报材料符合审查要求的,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全部生产地点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内容为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相一致。
三、如申报材料不符合审查要求或现场查验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需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如无法提交补正材料或审查无法通过的,出具书面通知并退回其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四、现场查验结束后,根据查验结果由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或林草种子管理机构出具现场查验报告,无需正式文件,加盖公章即可。现场查验报告中需要对申报材料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一致作出说明,如果涉及种子生产的,现场查验报告中还应明确:
1、具备种子晾晒场;
2、全部种子生产地点具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3、全部种子生产地点具备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五、全部现场查验结束后,由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结合现场查验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为正式文件,其内容应明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发放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六、如果申请单位的经营地址、一处或多处生产地点,位于其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由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经营地址、一处或多处生产地点所在地每个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发函征求现场查验报告并将申报材料同步推送,被征求的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每份现场查验报告,综合出具审查意见。
七、将审查意见、实地核查报告、全套申报材料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13楼进行登记受理。(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邮寄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13楼,电话:0471-5332463。)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开展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前初步审查及现场查验工作的函,
内林草场函〔2022〕59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开展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前初步审查及现场查验工作的函
各盟市林草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自2022年1月1日《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式启用,由自治区林草局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包括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从事主要草种生产的,从事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经营的),在审批流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查验环节。为了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材料流转时间,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林草局委托各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自治区林草局核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步审查及现场查验工作。请各盟市认真组织,周密安排,通知各旗县区担负起初步审查及现场查验职责,认真做好初步审查及现场查验工作。具体事项见附件。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前初步审查及现场查验工作注意事项
(联系人:虎日乐,18947966567)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8日
附件: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前初步审查
及现场查验工作注意事项
一、办理自治区林草局核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到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提出查验申请,由其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二、对于申报材料符合审查要求的,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全部生产地点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内容为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相一致。
三、如申报材料不符合审查要求或现场查验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需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如无法提交补正材料或审查无法通过的,出具书面通知并退回其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四、现场查验结束后,根据查验结果由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或林草种子管理机构出具现场查验报告,无需正式文件,加盖公章即可。现场查验报告中需要对申报材料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一致作出说明,如果涉及种子生产的,现场查验报告中还应明确:
1、具备种子晾晒场;
2、全部种子生产地点具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3、全部种子生产地点具备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五、全部现场查验结束后,由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结合现场查验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为正式文件,其内容应明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发放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六、如果申请单位的经营地址、一处或多处生产地点,位于其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由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经营地址、一处或多处生产地点所在地每个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发函征求现场查验报告并将申报材料同步推送,被征求的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每份现场查验报告,综合出具审查意见。
七、将审查意见、实地核查报告、全套申报材料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13楼进行登记受理。(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邮寄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13楼,电话:0471-5332463。)
内林草场函〔2022〕59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开展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前初步审查及现场查验工作的函
自2022年1月1日《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式启用,由自治区林草局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包括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从事主要草种生产的,从事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经营的),在审批流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查验环节。为了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材料流转时间,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林草局委托各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自治区林草局核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步审查及现场查验工作。请各盟市认真组织,周密安排,通知各旗县区担负起初步审查及现场查验职责,认真做好初步审查及现场查验工作。具体事项见附件。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前初步审查及现场查验工作注意事项
(联系人:虎日乐,18947966567)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8日
附件: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前初步审查
一、办理自治区林草局核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到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提出查验申请,由其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二、对于申报材料符合审查要求的,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全部生产地点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内容为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相一致。
三、如申报材料不符合审查要求或现场查验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需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如无法提交补正材料或审查无法通过的,出具书面通知并退回其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四、现场查验结束后,根据查验结果由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或林草种子管理机构出具现场查验报告,无需正式文件,加盖公章即可。现场查验报告中需要对申报材料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一致作出说明,如果涉及种子生产的,现场查验报告中还应明确:
1、具备种子晾晒场;
2、全部种子生产地点具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3、全部种子生产地点具备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五、全部现场查验结束后,由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结合现场查验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为正式文件,其内容应明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发放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六、如果申请单位的经营地址、一处或多处生产地点,位于其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管辖范围之外的,由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经营地址、一处或多处生产地点所在地每个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发函征求现场查验报告并将申报材料同步推送,被征求的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每份现场查验报告,综合出具审查意见。
七、将审查意见、实地核查报告、全套申报材料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13楼进行登记受理。(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邮寄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13楼,电话:0471-5332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