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巴彦农场植物园等8家生产经营单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子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详见附件)。自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被注销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草种子生产许可证及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2024年1月-2024年6月)
2024年8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24年1月-2024年6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巴彦农场植物园等8家生产经营单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子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详见附件)。自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被注销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草种子生产许可证及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特此公告。附件: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8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内蒙古自治区国营巴彦农场植物园等8家生产经营单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子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详见附件)。自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被注销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草种子生产许可证及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2024年1月-2024年6月)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