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8-06 11:22:47           来源:林场种苗处

乌拉特后旗鸿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4〕1553号)安排,我局选派人员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公司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子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种子检验室检验环境达不到要求,缺少恒温、恒湿条件,检验设备中的电子天平精度无法满足草种子检验需求,缺少电子天平工作台,发芽箱太小无法满足种子检验需求;

2.缺少苗木检测工具;

3.基础档案中缺少林木种子、林木苗木相关的质量分级、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4.生产、经营、检验未按条目区分开;

5.标签填写存在错误及描述不准确,标签样式缺少必要内容等问题。

请你公司按照要求尽快整改。一是种子检验室环境要具备工作台、恒温、恒湿条件,需购置符合要求的电子天平、种子发芽箱、苗木检测工具游标卡尺及钢卷尺,并对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定。二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做好种子、苗木自检,填写原始记录表并留存档案,作为种子、苗木自检结果及种子、苗木标签填写依据。三是将档案中缺少的技术标准、法律法规文件补齐。四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苗木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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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8-06
来源: 林场种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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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乌拉特后旗鸿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4〕1553号)安排,我局选派人员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公司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子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1.种子检验室检验环境达不到要求,缺少恒温、恒湿条件,检验设备中的电子天平精度无法满足草种子检验需求,缺少电子天平工作台,发芽箱太小无法满足种子检验需求;2.缺少苗木检测工具;3.基础档案中缺少林木种子、林木苗木相关的质量分级、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文件;4.生产、经营、检验未按条目区分开;5.标签填写存在错误及描述不准确,标签样式缺少必要内容等问题。请你公司按照要求尽快整改。一是种子检验室环境要具备工作台、恒温、恒湿条件,需购置符合要求的电子天平、种子发芽箱、苗木检测工具游标卡尺及钢卷尺,并对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定。二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做好种子、苗木自检,填写原始记录表并留存档案,作为种子、苗木自检结果及种子、苗木标签填写依据。三是将档案中缺少的技术标准、法律法规文件补齐。四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苗木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2024年8月2日

乌拉特后旗鸿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4〕1553号)安排,我局选派人员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公司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子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种子检验室检验环境达不到要求,缺少恒温、恒湿条件,检验设备中的电子天平精度无法满足草种子检验需求,缺少电子天平工作台,发芽箱太小无法满足种子检验需求;

2.缺少苗木检测工具;

3.基础档案中缺少林木种子、林木苗木相关的质量分级、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4.生产、经营、检验未按条目区分开;

5.标签填写存在错误及描述不准确,标签样式缺少必要内容等问题。

请你公司按照要求尽快整改。一是种子检验室环境要具备工作台、恒温、恒湿条件,需购置符合要求的电子天平、种子发芽箱、苗木检测工具游标卡尺及钢卷尺,并对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定。二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做好种子、苗木自检,填写原始记录表并留存档案,作为种子、苗木自检结果及种子、苗木标签填写依据。三是将档案中缺少的技术标准、法律法规文件补齐。四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苗木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