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 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4 16:27:2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内林草办发〔2024〕247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

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全面推进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法律依据》(内林草办发〔2020〕104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反映因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反映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和草原发生的纠纷。

(4)反映因确认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反映因侵害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纠纷。

2.法定办理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二)行政许可

1.具体投诉请求:

(1)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2)申请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问题。

(3)申请主要林木良种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的问题。

(4)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问题。

(5)申请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问题。

(6)申请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检疫的问题。

(7)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问题。

(8)申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问题。

(9)申请携带、运输、邮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的问题。

(10)申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问题。

(11)申请除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内的临时占用林地的问题。

(12)申请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林地和草原的问题。

(13)申请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和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的问题。

(14)申请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的问题。

(15)申请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许可。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草原法》、《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等。

(三)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森林、草原生态效益补偿费的问题。

(2)反映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3)反映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的问题。

(4)反映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问题。

(5)反映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补偿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

(四)行政复议、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问题。

(2)反映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相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问题。

(3)反映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问题。

(4)反映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复议、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五)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人事争议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国家监察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林业和草原行政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发放林业和草原许可文件、证件等问题。

(2)检举林业和草原行政人员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国家监察。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行政许可法》、《监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行政处罚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问题。

(2)检举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问题。

(3)反映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问题。

(4)反映未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问题。

(5)反映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的问题。

(6)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问题。

(7)检举盗伐、滥伐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的问题。

(8)检举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植物检疫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问题。

(9)检举擅自改变林地、草原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草原逾期不归还的问题。

(10)检举擅自开垦林地、草原,违法采石、采砂、取土破坏林木、草原的问题。

(11)检举封禁期、休牧期放牧,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等问题。

(12)反映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规定猎捕野生动物,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问题。

(13)检举擅自采集、运输、违法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擅自迁移古树,毁坏野生珍稀林木的问题。

(14)反映外国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问题。

(15)反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经营的种子未按照规定包装、附具标签、制作和保存档案的,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未审先推的,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的,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问题。

(16)反映在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和草原防火区域野外用火,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擅自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盗窃、破坏、拆除森林和草原防火设施设备,拒绝、阻碍森林和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的问题。

(17)检举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问题。

(18)检举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问题。

(19)检举违法开垦基本草原、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问题。

(20)检举饲草料基地建设不符合草原保护利用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21)检举超载过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问题。

(22)检举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问题。

(23)反映在自然保护区内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建造坟墓、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进行经营性取水或者拦截水源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法律依据:《防沙治沙法》、《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海关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 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三)立案侦查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2)检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3)检举其他应当立案侦查的涉林涉草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立案侦查。

3.主要法律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方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林业和草原信息公开范围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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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 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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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 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内林草办发〔2024〕247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全面推进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法律依据》(内林草办发〔2020〕104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一)协商、调解、仲裁、诉讼1.具体投诉请求:(1)反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2)反映因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3)反映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和草原发生的纠纷。(4)反映因确认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5)反映因侵害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6)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纠纷。2.法定办理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二)行政许可1.具体投诉请求:(1)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问题。(2)申请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问题。(3)申请主要林木良种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的问题。(4)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问题。(5)申请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问题。(6)申请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检疫的问题。(7)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问题。(8)申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问题。(9)申请携带、运输、邮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的问题。(10)申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问题。(11)申请除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内的临时占用林地的问题。(12)申请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林地和草原的问题。(13)申请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和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的问题。(14)申请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的问题。(15)申请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问题。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许可。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草原法》、《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等。(三)行政补偿、行政给付1.具体投诉请求:(1)反映森林、草原生态效益补偿费的问题。(2)反映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3)反映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的问题。(4)反映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问题。(5)反映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补偿的问题。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补偿、行政给付。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四)行政复议、诉讼1.具体投诉请求:(1)反映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问题。(2)反映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相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问题。(3)反映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问题。(4)反映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问题。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复议、诉讼。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五)劳动人事争议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2.法定途径:人事争议仲裁。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一)国家监察1.具体投诉请求:(1)检举林业和草原行政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发放林业和草原许可文件、证件等问题。(2)检举林业和草原行政人员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问题。2.法定办理途径:国家监察。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行政许可法》、《监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二)行政处罚1.具体投诉请求:(1)反映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问题。(2)检举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问题。(3)反映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问题。(4)反映未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问题。(5)反映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的问题。(6)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问题。(7)检举盗伐、滥伐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的问题。(8)检举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植物检疫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问题。(9)检举擅自改变林地、草原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草原逾期不归还的问题。(10)检举擅自开垦林地、草原,违法采石、采砂、取土破坏林木、草原的问题。(11)检举封禁期、休牧期放牧,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等问题。(12)反映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规定猎捕野生动物,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问题。(13)检举擅自采集、运输、违法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擅自迁移古树,毁坏野生珍稀林木的问题。(14)反映外国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问题。(15)反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经营的种子未按照规定包装、附具标签、制作和保存档案的,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未审先推的,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的,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问题。(16)反映在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和草原防火区域野外用火,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擅自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盗窃、破坏、拆除森林和草原防火设施设备,拒绝、阻碍森林和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的问题。(17)检举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问题。(18)检举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问题。(19)检举违法开垦基本草原、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问题。(20)检举饲草料基地建设不符合草原保护利用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问题。(21)检举超载过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问题。(22)检举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问题。(23)反映在自然保护区内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建造坟墓、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进行经营性取水或者拦截水源的问题。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处罚。3.主要法律依据:《防沙治沙法》、《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海关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 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三)立案侦查1.具体投诉请求:(1)检举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2)检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3)检举其他应当立案侦查的涉林涉草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2.法定办理途径:立案侦查。3.主要法律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方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林业和草原信息公开范围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内林草办发〔2024〕247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

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全面推进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法律依据》(内林草办发〔2020〕104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反映因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反映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和草原发生的纠纷。

(4)反映因确认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反映因侵害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纠纷。

2.法定办理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二)行政许可

1.具体投诉请求:

(1)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2)申请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问题。

(3)申请主要林木良种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的问题。

(4)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问题。

(5)申请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问题。

(6)申请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检疫的问题。

(7)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问题。

(8)申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问题。

(9)申请携带、运输、邮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的问题。

(10)申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问题。

(11)申请除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内的临时占用林地的问题。

(12)申请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林地和草原的问题。

(13)申请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和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的问题。

(14)申请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的问题。

(15)申请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许可。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草原法》、《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等。

(三)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森林、草原生态效益补偿费的问题。

(2)反映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3)反映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的问题。

(4)反映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问题。

(5)反映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补偿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

(四)行政复议、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问题。

(2)反映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相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问题。

(3)反映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问题。

(4)反映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复议、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五)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人事争议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国家监察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林业和草原行政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发放林业和草原许可文件、证件等问题。

(2)检举林业和草原行政人员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国家监察。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行政许可法》、《监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行政处罚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问题。

(2)检举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问题。

(3)反映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问题。

(4)反映未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问题。

(5)反映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的问题。

(6)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问题。

(7)检举盗伐、滥伐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的问题。

(8)检举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植物检疫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问题。

(9)检举擅自改变林地、草原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草原逾期不归还的问题。

(10)检举擅自开垦林地、草原,违法采石、采砂、取土破坏林木、草原的问题。

(11)检举封禁期、休牧期放牧,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等问题。

(12)反映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规定猎捕野生动物,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问题。

(13)检举擅自采集、运输、违法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擅自迁移古树,毁坏野生珍稀林木的问题。

(14)反映外国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问题。

(15)反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经营的种子未按照规定包装、附具标签、制作和保存档案的,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未审先推的,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的,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问题。

(16)反映在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和草原防火区域野外用火,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擅自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盗窃、破坏、拆除森林和草原防火设施设备,拒绝、阻碍森林和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的问题。

(17)检举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问题。

(18)检举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问题。

(19)检举违法开垦基本草原、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问题。

(20)检举饲草料基地建设不符合草原保护利用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21)检举超载过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问题。

(22)检举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问题。

(23)反映在自然保护区内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建造坟墓、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进行经营性取水或者拦截水源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法律依据:《防沙治沙法》、《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海关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 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三)立案侦查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2)检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3)检举其他应当立案侦查的涉林涉草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立案侦查。

3.主要法律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方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林业和草原信息公开范围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