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服务,进一步推动行政事务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委托满洲里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等134个单位实施“省际间调运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
二、委托事项
省际间调运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三、受托单位
详见附件。
四、委托时间
自2025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9日
五、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需前往所在地受托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受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省际间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的检疫措施。所有植物检疫证书均须通过全国林草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签发,严禁手写签证。
(三)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等环节的管理。对于外省调入本地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在运输、邮寄途中查获未经检疫或者持无效证书调运的,由最先查获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补检或处理。在调入地查获的,由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补检或处理。补检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四)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对其委托的行政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特此通告。
附件:受委托实施植物检疫证书(出省)核发单位名单
2025年2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关于委托满洲里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等134个单位实施省际间调运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服务,进一步推动行政事务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委托满洲里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等134个单位实施“省际间调运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通告如下:一、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二、委托事项省际间调运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三、受托单位详见附件。四、委托时间自2025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9日五、有关要求(一)申请人需前往所在地受托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受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省际间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的检疫措施。所有植物检疫证书均须通过全国林草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签发,严禁手写签证。(二)受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证书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专项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三)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等环节的管理。对于外省调入本地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在运输、邮寄途中查获未经检疫或者持无效证书调运的,由最先查获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补检或处理。在调入地查获的,由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补检或处理。补检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四)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对其委托的行政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特此通告。 附件:受委托实施植物检疫证书(出省)核发单位名单 2025年2月28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服务,进一步推动行政事务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委托满洲里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等134个单位实施“省际间调运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
二、委托事项
省际间调运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三、受托单位
详见附件。
四、委托时间
自2025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9日
五、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需前往所在地受托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受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省际间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的检疫措施。所有植物检疫证书均须通过全国林草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签发,严禁手写签证。
(三)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等环节的管理。对于外省调入本地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在运输、邮寄途中查获未经检疫或者持无效证书调运的,由最先查获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补检或处理。在调入地查获的,由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补检或处理。补检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四)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对其委托的行政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特此通告。
附件:受委托实施植物检疫证书(出省)核发单位名单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