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森工集团:
一、 第六批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凡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和林业产业、草产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之规定范围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二)申报程序
企业直接向注册地的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后,向盟市林草主管部门推荐。森工集团所属森工公司向森工集团申报。
盟市林草主管部门对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就企业信用、纳税、环保、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情况征求当地发展改革、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等部门意见,上市、挂牌及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征求内蒙古证监局意见,对企业是否涉及重大涉林草案件情况进行梳理后,向自治区林草局推荐,同时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旗县区林草部门核查推荐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准备材料,申报材料一式2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见附件1)(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盖章,企业盖章);
2.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文字材料,主要介绍2023、2024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实力、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3000字以内);
3.企业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加盖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征信记录(企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得的企业信用报告);
6.企业202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
7.企业年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由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出具),以及盟市林草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的网站公示截图等证明;
8.企业纳税情况证明(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2023、2024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或由电子税务局自助打印的企业纳税情况);
9.企业获得的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要提供产品合格证书,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森林认证等认证材料;
10.承诺函。
11.核查报告(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企业的申报类型、申报标准,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后,形成核查报告)。
二、前五批已获评龙头企业的监测
(一)监测范围
此次监测范围为全区各地前五批已经获得认定的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见附件7)。
(二)监测程序
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已获评龙头企业准备自查监测材料,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形成核查报告,连同企业自查监测材料上报盟市林草主管部门。对已获评,但其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已经不符合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在核查报告中要明确提出撤销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建议。盟市林草主管部门对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连同重大涉林草案件情况、企业自查监测材料、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核查报告一并上报自治区林草局。
(三)监测材料
已获评龙头企业监测材料一式2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见附件1)(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盖章,企业盖章);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文字材料,主要介绍2023、2024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实力、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3000字左右);
3.企业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加盖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202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
6.企业年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由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出具);
7.企业获得的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要提供产品合格证书,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森林认证等认证材料。
8.承诺函
9.核查报告(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监测企业的所属类型以及认定标准,对企业提供的监测材料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后,形成核查报告,要明确提出监测后意见)。
三、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特色明显、优势突出、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优秀企业,申报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款规定的“可适当放宽1项指标要求”的申报和监测企业,要在推荐文件中予以说明。
(二)已获评龙头企业更改名称的,由企业出具营业执照更名材料复印件(随监测材料一并装订成册),盟市林草主管部门核实后,在推荐文件中一并提出。
(三)申报及监测材料的有关指标及文字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自治区林草局将对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装订造册材料可用复印件。
(四)请各地于2025年5月18日前将第六批申报企业材料及前五批已获评龙头企业监测材料的纸质文本(装订成册),连同企业汇总表(见附件4、附件6),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林草局改革发展和科技产业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
附件:1.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材料
封面
2.企业经营情况表(表1-4)
3.第六批申报企业汇总表
4.已获评龙头企业汇总表
5.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材料
填报说明
6.承诺函(模板)
7.已获评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联 系 人:
改革发展和科技产业处,韩英 李娜
联系电话:0471-3380216,3380567
草原管理处,徐磊
联系电话:0471-3380403
电子邮箱:amahan331@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4月10日
- 1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第六批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及已获评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森工集团:为更好服务和支持林草龙头企业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内林草改发〔2025〕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决定开展第六批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并对前五批已获评龙头企业进行监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第六批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一)申报范围凡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和林业产业、草产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之规定范围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二)申报程序企业直接向注册地的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后,向盟市林草主管部门推荐。森工集团所属森工公司向森工集团申报。盟市林草主管部门对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就企业信用、纳税、环保、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情况征求当地发展改革、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等部门意见,上市、挂牌及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征求内蒙古证监局意见,对企业是否涉及重大涉林草案件情况进行梳理后,向自治区林草局推荐,同时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旗县区林草部门核查推荐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三)申报材料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准备材料,申报材料一式2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1.封面(见附件1)(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盖章,企业盖章);2.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文字材料,主要介绍2023、2024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实力、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3000字以内);3.企业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加盖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5.企业征信记录(企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得的企业信用报告);6.企业202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7.企业年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由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出具),以及盟市林草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的网站公示截图等证明;8.企业纳税情况证明(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2023、2024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或由电子税务局自助打印的企业纳税情况);9.企业获得的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要提供产品合格证书,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森林认证等认证材料;10.承诺函。11.核查报告(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企业的申报类型、申报标准,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后,形成核查报告)。二、前五批已获评龙头企业的监测(一)监测范围此次监测范围为全区各地前五批已经获得认定的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见附件7)。(二)监测程序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已获评龙头企业准备自查监测材料,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形成核查报告,连同企业自查监测材料上报盟市林草主管部门。对已获评,但其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已经不符合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在核查报告中要明确提出撤销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建议。盟市林草主管部门对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连同重大涉林草案件情况、企业自查监测材料、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核查报告一并上报自治区林草局。(三)监测材料已获评龙头企业监测材料一式2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见附件1)(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盖章,企业盖章);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文字材料,主要介绍2023、2024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实力、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3000字左右);3.企业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加盖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公章);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5.企业202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6.企业年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由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出具);7.企业获得的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要提供产品合格证书,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森林认证等认证材料。8.承诺函9.核查报告(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监测企业的所属类型以及认定标准,对企业提供的监测材料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后,形成核查报告,要明确提出监测后意见)。三、其他要求(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特色明显、优势突出、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优秀企业,申报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款规定的“可适当放宽1项指标要求”的申报和监测企业,要在推荐文件中予以说明。(二)已获评龙头企业更改名称的,由企业出具营业执照更名材料复印件(随监测材料一并装订成册),盟市林草主管部门核实后,在推荐文件中一并提出。(三)申报及监测材料的有关指标及文字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自治区林草局将对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装订造册材料可用复印件。(四)请各地于2025年5月18日前将第六批申报企业材料及前五批已获评龙头企业监测材料的纸质文本(装订成册),连同企业汇总表(见附件4、附件6),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林草局改革发展和科技产业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附件:1.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材料封面2.企业经营情况表(表1-4)3.第六批申报企业汇总表4.已获评龙头企业汇总表5.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材料填报说明 6.承诺函(模板)7.已获评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联 系 人:改革发展和科技产业处,韩英 李娜联系电话:0471-3380216,3380567草原管理处,徐磊联系电话:0471-3380403电子邮箱:amahan331@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4月10日 - 1 -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森工集团:
一、 第六批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凡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和林业产业、草产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之规定范围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二)申报程序
企业直接向注册地的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后,向盟市林草主管部门推荐。森工集团所属森工公司向森工集团申报。
盟市林草主管部门对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就企业信用、纳税、环保、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情况征求当地发展改革、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等部门意见,上市、挂牌及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征求内蒙古证监局意见,对企业是否涉及重大涉林草案件情况进行梳理后,向自治区林草局推荐,同时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旗县区林草部门核查推荐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准备材料,申报材料一式2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见附件1)(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盖章,企业盖章);
2.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文字材料,主要介绍2023、2024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实力、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3000字以内);
3.企业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加盖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征信记录(企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得的企业信用报告);
6.企业202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
7.企业年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由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出具),以及盟市林草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的网站公示截图等证明;
8.企业纳税情况证明(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2023、2024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或由电子税务局自助打印的企业纳税情况);
9.企业获得的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要提供产品合格证书,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森林认证等认证材料;
10.承诺函。
11.核查报告(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企业的申报类型、申报标准,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后,形成核查报告)。
二、前五批已获评龙头企业的监测
(一)监测范围
此次监测范围为全区各地前五批已经获得认定的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见附件7)。
(二)监测程序
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已获评龙头企业准备自查监测材料,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形成核查报告,连同企业自查监测材料上报盟市林草主管部门。对已获评,但其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已经不符合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在核查报告中要明确提出撤销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建议。盟市林草主管部门对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连同重大涉林草案件情况、企业自查监测材料、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核查报告一并上报自治区林草局。
(三)监测材料
已获评龙头企业监测材料一式2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见附件1)(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盖章,企业盖章);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文字材料,主要介绍2023、2024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实力、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3000字左右);
3.企业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加盖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202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
6.企业年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由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出具);
7.企业获得的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要提供产品合格证书,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森林认证等认证材料。
8.承诺函
9.核查报告(旗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监测企业的所属类型以及认定标准,对企业提供的监测材料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后,形成核查报告,要明确提出监测后意见)。
三、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特色明显、优势突出、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优秀企业,申报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款规定的“可适当放宽1项指标要求”的申报和监测企业,要在推荐文件中予以说明。
(二)已获评龙头企业更改名称的,由企业出具营业执照更名材料复印件(随监测材料一并装订成册),盟市林草主管部门核实后,在推荐文件中一并提出。
(三)申报及监测材料的有关指标及文字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自治区林草局将对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装订造册材料可用复印件。
(四)请各地于2025年5月18日前将第六批申报企业材料及前五批已获评龙头企业监测材料的纸质文本(装订成册),连同企业汇总表(见附件4、附件6),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林草局改革发展和科技产业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
附件:1.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材料
封面
2.企业经营情况表(表1-4)
3.第六批申报企业汇总表
4.已获评龙头企业汇总表
5.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材料
填报说明
6.承诺函(模板)
7.已获评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联 系 人:
改革发展和科技产业处,韩英 李娜
联系电话:0471-3380216,3380567
草原管理处,徐磊
联系电话:0471-3380403
电子邮箱:amahan331@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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