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1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批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其中: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前地类标准征收;辅助生产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按宜林地标准征收。 二、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详见内财税〔2025〕539号文件。 |
上级部门制定 财政部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37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2025〕539号),财综〔2002〕73 号,财税〔2023〕9号 |
2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草原审批 | 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2500元/亩,征用或者使用其它草原1500元/亩:临时占用草原依据内政发〔2012〕8号相关规定征收。 | 政府制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2〕8号),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财税〔2022〕50号 |
3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事业单位 |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 | 1.使用保护区土地资源每平方米 10-30 元。 2.需要伐除保护区内树木的,另加以下费用: (1)灌木每平方米为 30 元。 (2)乔木按高度计收。针叶树每株每米按110元,阔叶树每株每米 50 元,珍稀乔木树种按照针叶、阔叶树每株每米 8-10倍收取。 |
人大制定 自治区人大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财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4〕316号)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DELL2025-04-12T12:47:00Z2016-12-18T00:54:00Z2025-06-26T02:52:40ZSheet12304095460060059204221882401206000Print_Titles1=Sheet1!$2:$2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序号部门名称收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收费标准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政策依据1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本级政府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政府性基金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批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其中: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前地类标准征收;辅助生产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按宜林地标准征收。 二、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详见内财税〔2025〕539号文件。上级部门制定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37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2025〕539号),财综〔2002〕73 号,财税〔2023〕9号2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本级政府部门草原植被恢复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草原审批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2500元/亩,征用或者使用其它草原1500元/亩:临时占用草原依据内政发〔2012〕8号相关规定征收。政府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2〕8号),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财税〔2022〕50号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1.使用保护区土地资源每平方米 10-30 元。2.需要伐除保护区内树木的,另加以下费用:(1)灌木每平方米为 30 元。(2)乔木按高度计收。针叶树每株每米按110元,阔叶树每株每米 50 元,珍稀乔木树种按照针叶、阔叶树每株每米 8-10倍收取。人大制定自治区人大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4〕316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1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批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其中: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前地类标准征收;辅助生产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按宜林地标准征收。 二、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详见内财税〔2025〕539号文件。 |
上级部门制定 财政部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37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2025〕539号),财综〔2002〕73 号,财税〔2023〕9号 |
2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草原审批 | 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2500元/亩,征用或者使用其它草原1500元/亩:临时占用草原依据内政发〔2012〕8号相关规定征收。 | 政府制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2〕8号),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财税〔2022〕50号 |
3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事业单位 |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 | 1.使用保护区土地资源每平方米 10-30 元。 2.需要伐除保护区内树木的,另加以下费用: (1)灌木每平方米为 30 元。 (2)乔木按高度计收。针叶树每株每米按110元,阔叶树每株每米 50 元,珍稀乔木树种按照针叶、阔叶树每株每米 8-10倍收取。 |
人大制定 自治区人大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财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4〕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