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11-20 15:35:10           来源:林场种苗处



内蒙古乌拉特前旗青松草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5﹞898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6月8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苗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现就抽查结果告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是不具备苗木检验条件,缺少苗木检验工具(游标卡尺),也未与具备苗木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苗木委托检验协议;

二是部分生产记录未提供,如采种林或采种圃的施肥、病虫害等记录;

三是未提供苗木的入库记录、山杏苗木的出库单;

四是与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中的云杉供苗量(1915株)与出库单的云杉数量(1530株)不一致;

五是未提供苗木的自检原始记录,未提供苗木草种的植物检疫证书;

六是未提供草种生产经营的相关技术标准;

七是种子、苗木标签书写不规范,未设置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种子、苗木标签均未提供使用说明。

二、整改要求

一是购置苗木检验相关仪器设施设备(游标卡尺);或者与具备种子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长期苗木委托检验协议。

二是完善档案中的生产记录,如采种林或采种圃的施肥、病虫害等记录。

三是完善苗木的入库记录、山杏苗木的出库单。

四是尽快核对与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中的云杉供苗量。

五是及时对入库的苗木进行自检,并且加强对苗木草种的植物检疫,留存苗木草种的植物检疫证书。

六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种子的自检管理,将档案中缺少的技术标准准备齐全。

七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

你公司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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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 林场种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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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内蒙古乌拉特前旗青松草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5﹞898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6月8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苗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现就抽查结果告知如下:一、存在问题一是不具备苗木检验条件,缺少苗木检验工具(游标卡尺),也未与具备苗木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苗木委托检验协议;二是部分生产记录未提供,如采种林或采种圃的施肥、病虫害等记录;三是未提供苗木的入库记录、山杏苗木的出库单;四是与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中的云杉供苗量(1915株)与出库单的云杉数量(1530株)不一致;五是未提供苗木的自检原始记录,未提供苗木草种的植物检疫证书;六是未提供草种生产经营的相关技术标准;七是种子、苗木标签书写不规范,未设置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种子、苗木标签均未提供使用说明。二、整改要求一是购置苗木检验相关仪器设施设备(游标卡尺);或者与具备种子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长期苗木委托检验协议。二是完善档案中的生产记录,如采种林或采种圃的施肥、病虫害等记录。三是完善苗木的入库记录、山杏苗木的出库单。四是尽快核对与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中的云杉供苗量。五是及时对入库的苗木进行自检,并且加强对苗木草种的植物检疫,留存苗木草种的植物检疫证书。六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种子的自检管理,将档案中缺少的技术标准准备齐全。七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你公司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5年11月18日       



内蒙古乌拉特前旗青松草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5﹞898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6月8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苗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现就抽查结果告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是不具备苗木检验条件,缺少苗木检验工具(游标卡尺),也未与具备苗木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苗木委托检验协议;

二是部分生产记录未提供,如采种林或采种圃的施肥、病虫害等记录;

三是未提供苗木的入库记录、山杏苗木的出库单;

四是与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中的云杉供苗量(1915株)与出库单的云杉数量(1530株)不一致;

五是未提供苗木的自检原始记录,未提供苗木草种的植物检疫证书;

六是未提供草种生产经营的相关技术标准;

七是种子、苗木标签书写不规范,未设置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种子、苗木标签均未提供使用说明。

二、整改要求

一是购置苗木检验相关仪器设施设备(游标卡尺);或者与具备种子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长期苗木委托检验协议。

二是完善档案中的生产记录,如采种林或采种圃的施肥、病虫害等记录。

三是完善苗木的入库记录、山杏苗木的出库单。

四是尽快核对与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中的云杉供苗量。

五是及时对入库的苗木进行自检,并且加强对苗木草种的植物检疫,留存苗木草种的植物检疫证书。

六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种子的自检管理,将档案中缺少的技术标准准备齐全。

七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

你公司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