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11-20 15:37:03           来源:林场种苗处


内蒙古润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5﹞924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苗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现就抽查结果告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是基础档案中生产和经营档案应单独建档,并分年度归档;

二是种子销售合同、票据、账簿等未按年度及时归档;

三是缺少已销售种子的检疫证明复印件归档备查;

四是档案中缺少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

五是标签应使用防水放撕材质,标签中“草种”“品种”“原产地”“产地”填写不规范。

二、整改要求

一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基础档案中生产和经营档案单独建档,并分年度归档;种子销售合同、票据、账簿等应按年度及时归档;留存已销售种子的检疫证明复印件归档备查。

二是将档案中缺少的技术标准准备齐全。

三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

你公司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5年11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档  :
分享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保护总站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东街23号
电话:0471-3380600 邮编:010020
蒙ICP备19003945号-1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 林场种苗处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内蒙古润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5﹞924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苗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现就抽查结果告知如下:一、存在问题一是基础档案中生产和经营档案应单独建档,并分年度归档;二是种子销售合同、票据、账簿等未按年度及时归档;三是缺少已销售种子的检疫证明复印件归档备查;四是档案中缺少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五是标签应使用防水放撕材质,标签中“草种”“品种”“原产地”“产地”填写不规范。二、整改要求一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基础档案中生产和经营档案单独建档,并分年度归档;种子销售合同、票据、账簿等应按年度及时归档;留存已销售种子的检疫证明复印件归档备查。二是将档案中缺少的技术标准准备齐全。三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你公司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5年11月18日  


内蒙古润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5﹞924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苗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现就抽查结果告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是基础档案中生产和经营档案应单独建档,并分年度归档;

二是种子销售合同、票据、账簿等未按年度及时归档;

三是缺少已销售种子的检疫证明复印件归档备查;

四是档案中缺少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

五是标签应使用防水放撕材质,标签中“草种”“品种”“原产地”“产地”填写不规范。

二、整改要求

一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基础档案中生产和经营档案单独建档,并分年度归档;种子销售合同、票据、账簿等应按年度及时归档;留存已销售种子的检疫证明复印件归档备查。

二是将档案中缺少的技术标准准备齐全。

三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

你公司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