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11-20 15:39:39           来源:林场种苗处

克什克腾旗绿丰草业中心(个人独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5﹞895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苗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现就抽查结果告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是未提供生产地点合法使用权相关材料;

二是存在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种类进行草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是种子库内种子码放不符合要求,存在贴地、贴墙、未预留出过道等情况;

四是基础档案中缺少草种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

五是生产档案中未留存草种子生产、管护文字记录,缺少草种子出入库记录;

六是缺少种子检验原始记录及自检报告;

七是经营档案中留存的草种子标签没有配套的使用说明;

八是种子标签缺少“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内容,种子标签未加盖公章。

二、整改要求

一是提供许可证批准的草种子生产地点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生产地点土地类型证明材料,如果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地点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二是加强库房管理,种子码放要按照要求禁止贴地及贴墙,种子码放需预留出进出过道

三是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种类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要立刻停止,如有相关业务需要,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新增相应生产经营种类,取得变更申请批复后方可开展相应生产经营行为。

四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生产、经营、检验档案管理,将种子购销或调运种子合同、票据、标签、检疫证书等内容留存档案;同时做好种子自检,填写原始记录表并留存档案,作为种子自检结果及种子标签填写依据。

五是将档案中缺少的草种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更新、补全。

六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

你公司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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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 林场种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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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结果告知书,   克什克腾旗绿丰草业中心(个人独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5﹞895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苗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现就抽查结果告知如下:一、存在问题一是未提供生产地点合法使用权相关材料;二是存在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种类进行草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行为;三是种子库内种子码放不符合要求,存在贴地、贴墙、未预留出过道等情况;四是基础档案中缺少草种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五是生产档案中未留存草种子生产、管护文字记录,缺少草种子出入库记录;六是缺少种子检验原始记录及自检报告;七是经营档案中留存的草种子标签没有配套的使用说明;八是种子标签缺少“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内容,种子标签未加盖公章。二、整改要求一是提供许可证批准的草种子生产地点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生产地点土地类型证明材料,如果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地点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二是加强库房管理,种子码放要按照要求禁止贴地及贴墙,种子码放需预留出进出过道。三是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种类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要立刻停止,如有相关业务需要,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新增相应生产经营种类,取得变更申请批复后方可开展相应生产经营行为。四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生产、经营、检验档案管理,将种子购销或调运种子合同、票据、标签、检疫证书等内容留存档案;同时做好种子自检,填写原始记录表并留存档案,作为种子自检结果及种子标签填写依据。五是将档案中缺少的草种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更新、补全。六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你公司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5年11月18日  

克什克腾旗绿丰草业中心(个人独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内林草便函﹝2025﹞895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档案标签、种苗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实地监督检查,现就抽查结果告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是未提供生产地点合法使用权相关材料;

二是存在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种类进行草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是种子库内种子码放不符合要求,存在贴地、贴墙、未预留出过道等情况;

四是基础档案中缺少草种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

五是生产档案中未留存草种子生产、管护文字记录,缺少草种子出入库记录;

六是缺少种子检验原始记录及自检报告;

七是经营档案中留存的草种子标签没有配套的使用说明;

八是种子标签缺少“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内容,种子标签未加盖公章。

二、整改要求

一是提供许可证批准的草种子生产地点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生产地点土地类型证明材料,如果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地点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二是加强库房管理,种子码放要按照要求禁止贴地及贴墙,种子码放需预留出进出过道

三是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种类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要立刻停止,如有相关业务需要,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新增相应生产经营种类,取得变更申请批复后方可开展相应生产经营行为。

四是参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生产、经营、检验档案管理,将种子购销或调运种子合同、票据、标签、检疫证书等内容留存档案;同时做好种子自检,填写原始记录表并留存档案,作为种子自检结果及种子标签填写依据。

五是将档案中缺少的草种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更新、补全。

六是参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加强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内容填写。

你公司应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查。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