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8 15:38:35           来源:森林资源管理处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森工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有关规定,现对《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林资发〔2015〕149号)第一条第二款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重点国有林区以外国有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盟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集体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旗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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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 森林资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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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森工集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有关规定,现对《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林资发〔2015〕149号)第一条第二款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在重点国有林区以外国有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盟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在集体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旗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17日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森工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有关规定,现对《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林资发〔2015〕149号)第一条第二款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重点国有林区以外国有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盟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集体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旗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