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内稳发〔201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内党办发〔2021〕7号)要求,现对《关于将7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草案稿)》(见附件)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公示,征求公众对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一、事项概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卡点问题,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全面增强林草领域行政审批联审联批工作服务保障效能,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拟将7项自治区本级林草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至盟市实施。
二、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评估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四、实施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
五、评估初步确定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1.决策事项是否合乎情理。
2.决策事项是否满足相关群体的需求。
3.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公示范围为拟决策事项区域内受影响的单位、个人。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对本决策事项有何诉求以及相关要求;拟决策事项还有哪些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其他合理可行的防范社会稳定风险措施和建议。
七、公示说明
1.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与建设单位或风险评估单位联系。
2.公示起止时间: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
3.公示期内,评估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八、联系方式
评估主体: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单位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23号
联系人:阿茹拉
联系电话:0471-3380508
E-mail: nmglcjwtsx@163.com
附件1:《关于将7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草案稿)》
附件2: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委托事项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将7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草案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内稳发〔201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内党办发〔2021〕7号)要求,现对《关于将7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草案稿)》(见附件)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公示,征求公众对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一、事项概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卡点问题,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全面增强林草领域行政审批联审联批工作服务保障效能,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拟将7项自治区本级林草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至盟市实施。二、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三、评估主体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四、实施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全区五、评估初步确定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1.决策事项是否合乎情理。2.决策事项是否满足相关群体的需求。3.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公示范围为拟决策事项区域内受影响的单位、个人。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对本决策事项有何诉求以及相关要求;拟决策事项还有哪些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其他合理可行的防范社会稳定风险措施和建议。七、公示说明1.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与建设单位或风险评估单位联系。2.公示起止时间: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3.公示期内,评估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八、联系方式评估主体: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单位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23号联系人:阿茹拉联系电话:0471-3380508E-mail: nmglcjwtsx@163.com 附件1:《关于将7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草案稿)》附件2: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委托事项清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内稳发〔201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内党办发〔2021〕7号)要求,现对《关于将7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草案稿)》(见附件)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公示,征求公众对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一、事项概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卡点问题,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全面增强林草领域行政审批联审联批工作服务保障效能,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拟将7项自治区本级林草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至盟市实施。
二、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评估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四、实施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
五、评估初步确定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1.决策事项是否合乎情理。
2.决策事项是否满足相关群体的需求。
3.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公示范围为拟决策事项区域内受影响的单位、个人。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对本决策事项有何诉求以及相关要求;拟决策事项还有哪些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其他合理可行的防范社会稳定风险措施和建议。
七、公示说明
1.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与建设单位或风险评估单位联系。
2.公示起止时间: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
3.公示期内,评估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八、联系方式
评估主体: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单位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23号
联系人:阿茹拉
联系电话:0471-3380508
E-mail: nmglcjwtsx@163.com
附件1:《关于将7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草案稿)》
附件2: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委托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