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676387J/2021-67067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林草局 | 文 号 | 内林草场发〔2021〕106号 |
成文日期 | 2021-04-22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676387J/2021-67067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林草局 |
文 号 | 内林草场发〔2021〕106号 |
成文日期 | 2021-04-22 |
公文时效 |
内林草场发〔2021〕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21年林木良种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
一、引种备案条件
通过省级审定,适宜种植范围与我区拟引种地区在同一适宜生态区的林木良种。
二、引种备案材料
(一)林木良种引种备案表;
(二)林木良种审定公告及林木良种证复印件;
(三)引种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引种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引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良种,需提供品种权人授权的书面同意书。
三、受理方式及时间
引种者可在工作日向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发至邮箱:nmzmzlzk@163.com)。经审查,材料齐全且内容真实可靠的,我局将在30日内发布公告。
四、其它事宜
(一)引种者要对拟引种良种的适应性负责,不能盲目引种。
(二)引种者应向该良种使用者提供其生产者信息、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弄虚作假或虚假宣传。
(三)对于引种备案的良种,原审定机构已撤销审定的,其备案自动撤销。
(四)引种备案的良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或者引种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引种备案的,撤销其引种备案。
请各地做好林木良种引种备案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同时对备案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及时将备案材料报送我局。
附件:林木良种引种备案表
联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站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哈路352号
电 话:0471-2342610
邮 编:010051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