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林办发〔2018〕324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林业厅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场发﹝2018﹞65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国发﹝2014﹞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严格履行责任,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做好本地区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为方便公众查询和有关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公开案件信息工作的监督,我厅将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案件信息,各地也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以及媒体报道等形式加强对外宣传。
三、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都要公开,各盟市、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机关做出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案件公开情况报送自治区种苗站。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2018年10月8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
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场发﹝2018﹞6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公开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站具体负责。
(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应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公开的案件信息应当准确、真实,接受社会监督。
(三)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开的内容
(四)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公开的案件类型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查处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案件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五)公开的案件信息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等。
(六)对于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案件信息,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的意见。对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不得对外公开。
案件信息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告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七)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
(八)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公开的程序和管理
(十)案件信息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被撤销的,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应当在变更或撤销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十一)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应当主动将案件信息报送自治区种苗站,自治区种苗站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收集整理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信息进行处理,提交自治区种苗站负责人审核;自治区种苗站负责人在6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审核后,报主管厅领导审定,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由自治区种苗站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自治区林业厅政府网站公开。
(十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公开的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十三)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档案管理制度。自治区种苗站设专人负责保管案件信息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档案的内容包括:案件公开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案件公开内部审核文书、案件公开信息协调文书、案件公开结果记录等。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