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索 引 号 11150000MB1676387J/2022-05745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林草局 文  号 内林改发〔2015〕413号
成文日期 2015-11-3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676387J/2022-05745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林草局
文  号 内林改发〔2015〕413号
成文日期 2015-11-30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加快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08   来源:自治区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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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了较快的发展,在推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数量少、规模小、经营管理不够规范、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为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作为农牧民自愿组织形成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是落实强林惠农政策、维护农牧民权益、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农牧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载体,对巩固林业改革成果、发展生态林业与民生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促进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林业生产力;有利于增加林业生产要素投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林业效益;有利于创品牌、拓市场,提高产品竞争力;有利于推动林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转变林业部门的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促进林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有效落实;有利于提高农牧民的市场意识,维护农牧民权益,增加农牧民收入。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决“三农三牧”问题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扶持力度,加强规范管理,开展典型示范,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明确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村牧区经营体制机制,使家庭承包经营与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紧密结合,为家庭经营提供全方位、更有效的实现形式。

2、以尊重农牧民意愿为核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充分尊重农牧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牧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以市场运作为导向。围绕市场需求,以利益共享为纽带,紧紧依托优势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和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

4、服务引导为保障。切实加强政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作用,加强典型示范,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5、以规范运行为宗旨。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提高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

(二)目标任务

以促进资源增长、农牧民增收、生态良好为目的,立足各地的自然条件、区域特点和发展基础,大力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逐步扩大合作社规模和成员数量,扎实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逐步提高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运营水平,不断增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三、认真落实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一)支持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建设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项目和科技推广项目,积极参与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森林抚育和林木优良新品种(系)及林木高效丰产栽培、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等推广项目,进一步扩大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空间,为农牧民林业合作社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二)推动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产业化发展

鼓励和引导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挥自身优势和特色,充分利用林业产业发展基础和扶持政策,积极参与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林木种苗花卉、中蒙药材、特种野生动物繁育、林下经济等重点林业产业建设,使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做精做大、做优做强,成为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引导林业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形式,开展与企业的合作与联合。引导和支持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树立品牌意识,积极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和绿色、有机、无公害、地理标志的认证。

(三)支持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林权抵押贷款、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等方面政策文件,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牧民联保贷款等业务,开发创新适合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融资的金融产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支持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符合条件的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把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纳入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支持范围,优先安排林业贴息贷款用于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建立适应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特点的保险险种,积极为各级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生产保险,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四)落实各项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组织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加工、销售产品,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政策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产品初加工用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农用电标准,运输林下经济产品,符合鲜活农畜产品运输通道政策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积极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一)坚持规范发展,提高整体质量

要注重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抓好健全规章制度、依法登记注册、明确产权关系、建立运转顺畅和有效协调的组织机构、做好收益分配、坚持诚信经营六个关键环节的工作,努力提高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整体质量和水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管理部门,把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登记类型,并依法规范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变更和注销登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章程制定,明确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条件、成员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和数额等内容,落实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

(二)强化示范带动,积极培育典型

各地要抓好典型,大力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示范工作,坚持示范引路,以点带面。做好国家示范社、自治区示范社、盟市旗县示范社的创建、申报和扶持工作。通过创建示范社的活动,发现和培育一批产业优势突出、运行管理规范、带动致富明显的优秀典型,带动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三)加强培训指导,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要切实做好培训工作。通过组织林业部门管理人员和合作社负责人、专业技术员参加的学习班、培训班、现场观摩会、经验技术交流会等,不断提升林业管理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服务指导能力,提高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素质,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履行服务职能,依法依规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林木采伐管理、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流转、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森林保险等方面工作的支持和服务。

(四)做好摸底调研,加强监测管理

各地要深入细致开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调查摸底,及时全面掌握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为进一步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决策依据。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编制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目录和优先扶持名录。

五、切实加强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构建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二)加强沟通协调,落实扶持政策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工商、税务、金融、供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强化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有效落实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级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渠道,重点宣传建立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等方面的内容,提高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视程度、社会公众对林业专业合作发展的认知程度、农牧民参与林业专业合作发展的积极性,营造出全社会关心支持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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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676387J/2022-05745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林草局 文  号 内林改发〔2015〕413号
成文日期 2015-11-3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676387J/2022-05745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林草局
文  号 内林改发〔2015〕413号
成文日期 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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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加快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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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加快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了较快的发展,在推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数量少、规模小、经营管理不够规范、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为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作为农牧民自愿组织形成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是落实强林惠农政策、维护农牧民权益、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农牧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载体,对巩固林业改革成果、发展生态林业与民生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促进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林业生产力;有利于增加林业生产要素投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林业效益;有利于创品牌、拓市场,提高产品竞争力;有利于推动林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转变林业部门的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促进林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有效落实;有利于提高农牧民的市场意识,维护农牧民权益,增加农牧民收入。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决“三农三牧”问题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扶持力度,加强规范管理,开展典型示范,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明确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村牧区经营体制机制,使家庭承包经营与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紧密结合,为家庭经营提供全方位、更有效的实现形式。
  2、以尊重农牧民意愿为核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充分尊重农牧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牧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以市场运作为导向。围绕市场需求,以利益共享为纽带,紧紧依托优势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和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
  4、以服务引导为保障。切实加强政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作用,加强典型示范,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5、以规范运行为宗旨。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提高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
  (二)目标任务
  以促进资源增长、农牧民增收、生态良好为目的,立足各地的自然条件、区域特点和发展基础,大力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逐步扩大合作社规模和成员数量,扎实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逐步提高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运营水平,不断增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三、认真落实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一)支持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建设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项目和科技推广项目,积极参与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森林抚育和林木优良新品种(系)及林木高效丰产栽培、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等推广项目,进一步扩大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空间,为农牧民林业合作社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二)推动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产业化发展
  鼓励和引导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挥自身优势和特色,充分利用林业产业发展基础和扶持政策,积极参与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林木种苗花卉、中蒙药材、特种野生动物繁育、林下经济等重点林业产业建设,使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做精做大、做优做强,成为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引导林业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形式,开展与企业的合作与联合。引导和支持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树立品牌意识,积极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和绿色、有机、无公害、地理标志的认证。
  (三)支持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林权抵押贷款、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等方面政策文件,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牧民联保贷款等业务,开发创新适合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融资的金融产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支持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符合条件的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把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纳入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支持范围,优先安排林业贴息贷款用于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建立适应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特点的保险险种,积极为各级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生产保险,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四)落实各项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组织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加工、销售的产品,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政策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产品初加工用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农用电标准,运输林下经济产品,符合鲜活农畜产品运输通道政策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积极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一)坚持规范发展,提高整体质量
  要注重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抓好健全规章制度、依法登记注册、明确产权关系、建立运转顺畅和有效协调的组织机构、做好收益分配、坚持诚信经营六个关键环节的工作,努力提高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整体质量和水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管理部门,把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登记类型,并依法规范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变更和注销登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章程制定,明确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条件、成员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和数额等内容,落实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
  (二)强化示范带动,积极培育典型
  各地要抓好典型,大力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示范工作,坚持示范引路,以点带面。做好国家示范社、自治区示范社、盟市旗县示范社的创建、申报和扶持工作。通过创建示范社的活动,发现和培育一批产业优势突出、运行管理规范、带动致富明显的优秀典型,带动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三)加强培训指导,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要切实做好培训工作。通过组织林业部门管理人员和合作社负责人、专业技术员参加的学习班、培训班、现场观摩会、经验技术交流会等,不断提升林业管理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服务指导能力,提高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素质,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履行服务职能,依法依规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林木采伐管理、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流转、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森林保险等方面工作的支持和服务。
  (四)做好摸底调研,加强监测管理
  各地要深入细致开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调查摸底,及时全面掌握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为进一步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决策依据。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编制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目录和优先扶持名录。
  五、切实加强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构建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二)加强沟通协调,落实扶持政策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工商、税务、金融、供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强化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有效落实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级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渠道,重点宣传建立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等方面的内容,提高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视程度、社会公众对林业专业合作发展的认知程度、农牧民参与林业专业合作发展的积极性,营造出全社会关心支持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了较快的发展,在推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数量少、规模小、经营管理不够规范、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为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作为农牧民自愿组织形成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是落实强林惠农政策、维护农牧民权益、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农牧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载体,对巩固林业改革成果、发展生态林业与民生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促进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林业生产力;有利于增加林业生产要素投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林业效益;有利于创品牌、拓市场,提高产品竞争力;有利于推动林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转变林业部门的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促进林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有效落实;有利于提高农牧民的市场意识,维护农牧民权益,增加农牧民收入。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决“三农三牧”问题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扶持力度,加强规范管理,开展典型示范,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明确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村牧区经营体制机制,使家庭承包经营与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紧密结合,为家庭经营提供全方位、更有效的实现形式。

2、以尊重农牧民意愿为核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充分尊重农牧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牧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以市场运作为导向。围绕市场需求,以利益共享为纽带,紧紧依托优势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和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

4、服务引导为保障。切实加强政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作用,加强典型示范,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5、以规范运行为宗旨。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提高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

(二)目标任务

以促进资源增长、农牧民增收、生态良好为目的,立足各地的自然条件、区域特点和发展基础,大力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逐步扩大合作社规模和成员数量,扎实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逐步提高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运营水平,不断增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三、认真落实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一)支持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建设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项目和科技推广项目,积极参与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森林抚育和林木优良新品种(系)及林木高效丰产栽培、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等推广项目,进一步扩大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空间,为农牧民林业合作社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二)推动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产业化发展

鼓励和引导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挥自身优势和特色,充分利用林业产业发展基础和扶持政策,积极参与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林木种苗花卉、中蒙药材、特种野生动物繁育、林下经济等重点林业产业建设,使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做精做大、做优做强,成为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引导林业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形式,开展与企业的合作与联合。引导和支持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树立品牌意识,积极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和绿色、有机、无公害、地理标志的认证。

(三)支持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林权抵押贷款、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等方面政策文件,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牧民联保贷款等业务,开发创新适合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融资的金融产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支持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符合条件的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把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纳入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支持范围,优先安排林业贴息贷款用于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建立适应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特点的保险险种,积极为各级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生产保险,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四)落实各项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组织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加工、销售产品,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政策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产品初加工用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农用电标准,运输林下经济产品,符合鲜活农畜产品运输通道政策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积极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一)坚持规范发展,提高整体质量

要注重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抓好健全规章制度、依法登记注册、明确产权关系、建立运转顺畅和有效协调的组织机构、做好收益分配、坚持诚信经营六个关键环节的工作,努力提高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整体质量和水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管理部门,把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登记类型,并依法规范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变更和注销登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章程制定,明确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条件、成员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和数额等内容,落实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

(二)强化示范带动,积极培育典型

各地要抓好典型,大力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示范工作,坚持示范引路,以点带面。做好国家示范社、自治区示范社、盟市旗县示范社的创建、申报和扶持工作。通过创建示范社的活动,发现和培育一批产业优势突出、运行管理规范、带动致富明显的优秀典型,带动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三)加强培训指导,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要切实做好培训工作。通过组织林业部门管理人员和合作社负责人、专业技术员参加的学习班、培训班、现场观摩会、经验技术交流会等,不断提升林业管理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服务指导能力,提高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素质,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履行服务职能,依法依规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林木采伐管理、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流转、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森林保险等方面工作的支持和服务。

(四)做好摸底调研,加强监测管理

各地要深入细致开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调查摸底,及时全面掌握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为进一步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决策依据。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编制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目录和优先扶持名录。

五、切实加强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构建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二)加强沟通协调,落实扶持政策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工商、税务、金融、供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强化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有效落实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级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渠道,重点宣传建立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等方面的内容,提高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视程度、社会公众对林业专业合作发展的认知程度、农牧民参与林业专业合作发展的积极性,营造出全社会关心支持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