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MB1676387J/2022-05763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林草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1-11-04 公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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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成文日期 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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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9   来源:自治区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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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林木种苗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大兴安岭林管局:

20119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110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林木种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奋斗目标,为我区林木种苗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我区林业生态建设的关键时期发布了《关于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的意见》,这是自治区政府全面推进我区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也充分表明了自治区政府对林木种苗事业的高度重视。《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必须牢牢把握的正确方向和行动指南。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学习《意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准确把握《意见》要求,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

二、制定贯彻措施,全面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以《意见》出台为契机,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林木种苗工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争取尽早出台本地区扶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正式文件,努力创造有利于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制定落实方案,加快落实进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大力做好《意见》的宣传工作

各地要大力做好《意见》的宣传工作,利用有关媒体、网站等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扶持和促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各地要及时总结宣传学习贯彻《意见》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上报本地区开展宣传学习活动的工作信息和动态。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1103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的意见

——

内政发〔2011103201199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国林木种苗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自治区林木种苗业发展,确保完成自治区今后一个时期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发展目标
(一) 林木种苗是造林绿化的基本材料,是一种具有生命的特殊商品,品种规格多、用途单一,生产周期长、储存时间短,具有很强的地域限制性。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是提高林业生产力、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林业的根本和关键,是实现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对于建设森林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系统、治理荒漠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林木种苗业也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
(二) 多年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林木种苗工作,林木种苗生产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自治区大规模林业生态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为构筑我国北方生态屏障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我区林木种苗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林木种苗生产水平低、科技含量少,结构性供需矛盾突出,种苗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林木良种产量小、使用率低;种苗管理机构不健全,质检执法能力薄弱,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难以全面落实。
(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林业建设肩负着历史重任。实现林业“双增”目标,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保障林产品有效供给,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都对林木种苗业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加强林木种苗工作。
(四) 我区林木种苗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和要求:以良种选育为基础,以保障供应为目标,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执法监管为保障,全力推进良种化进程,完善生产供应基础,突出质检执法能力建设,着力抓好行政执法、质量监管工作,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健全种苗专项投入与资金扶持制度,建立健全良种选育推广体系、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种苗行政执法体系和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为自治区大规模生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推进基础建设,强化供应保障
(一) 定期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在种质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以原地保存为主、异地保存为辅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对现有优良种质资源和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进行重点收集保存。
(二) 全面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以大力提高林木良种产量为主线,构建完备的林木良种选育、生产、使用、推广体系。在抓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基础上,要加快自治区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步伐,全面加强我区现有林木良种基地的良种选育和管理工作。加大林木良种审定工作力度,满足自治区林木良种使用需求。
(三) 认真抓好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对现有各类种苗生产基地进行分类指导,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提高科技含量,挖掘生产潜力,发挥生产能力。进一步加大种苗基地建设力度,以改扩建现有生产基地为主,大力发展乡土树种,调整完善树种结构,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四)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确保种苗生产供应。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管理工作,把林木种苗生产计划继续列入各级林业生产年度计划。根据当地各项林业建设任务,按照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做好林木种苗需求预测。坚持立足本地、保证质量、超前准备的原则,认真抓好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对国家重点工程飞播造林和直播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盟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招标采购,集中加工净选,提前检验入库。对国家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苗木,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与苗木生产单位签订培育合同,统一组织供应。
三、加强质量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一) 加强林木种苗的种源和产地管理。严禁使用种源、产地不清楚或者不适宜的林木种苗造林。在造林作业设计中,明确林木种苗的树种、规格、质量、数量。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必须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林木种苗标签。同时切实强化造林工程林木种苗档案建设。
(二) 全面建立旗县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对本旗县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对本旗县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和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调运检验制度,加大调运监管力度,防止不合格林木种苗调入调出自治区。
(三)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严格执行林木种苗“两证一签”(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标签)管理制度。坚决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使用不合格林木种苗造林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种苗管理
(一) 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单位。各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基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质检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种苗行政许可、种质资源保护、种苗基地建设、种苗行政执法、种苗质量监管、良种选育推广、种苗信息引导等职能作用。
(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木种苗生产建设作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最重要的基础保障来抓,作为“科技兴林”的关键环节来抓,作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长期战略措施来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坚持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种苗的基本要求,把林木种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研究具体办法,加强督促检查。
五、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扶持政策
(一)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建设和基层林木种苗质检执法能力建设。林木种苗专项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用于林木良种补贴、林木种苗质检执法、林木种子储备和林木种质资源普查。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资金和林木种子储备资金在本级部门预算中优先安排。
(二) 建立自治区和盟市两级林木种子储备制度。制定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加强储备种子的收购、储存、使用、更新和损益管理。
(三) 建立自治区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级林木良种基地生产补贴和全区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六、搞好信息建设,提高科技含量
(一) 搞好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成立林木种苗协会,为种苗生产经营者与使用者搭建桥梁,开展技术交流、政策咨询、信息传递等中介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备和完善信息化设备,建立林木种苗信息网络,提供林木种苗供求信息。
(二) 充分发挥自治区林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研设施和人才优势,利用我区现有林木种苗基地及其基础设施、设备,通过合同约定、联合攻关、协作研究、成果共享等方式与途径,在林木良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质量检验技术、加工贮藏技术等领域,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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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1-11-04 公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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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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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林木种苗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大兴安岭林管局:
  2011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1〕10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林木种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奋斗目标,为我区林木种苗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我区林业生态建设的关键时期发布了《关于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的意见》,这是自治区政府全面推进我区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也充分表明了自治区政府对林木种苗事业的高度重视。《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必须牢牢把握的正确方向和行动指南。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学习《意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准确把握《意见》要求,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
  二、制定贯彻措施,全面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以《意见》出台为契机,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林木种苗工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争取尽早出台本地区扶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正式文件,努力创造有利于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制定落实方案,加快落实进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大力做好《意见》的宣传工作
  各地要大力做好《意见》的宣传工作,利用有关媒体、网站等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扶持和促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各地要及时总结宣传学习贯彻《意见》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上报本地区开展宣传学习活动的工作信息和动态。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1〕103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的意见
  ——
  内政发〔2011〕103号2011年9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国林木种苗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自治区林木种苗业发展,确保完成自治区今后一个时期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发展目标
  (一)
  林木种苗是造林绿化的基本材料,是一种具有生命的特殊商品,品种规格多、用途单一,生产周期长、储存时间短,具有很强的地域限制性。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是提高林业生产力、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林业的根本和关键,是实现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对于建设森林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系统、治理荒漠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林木种苗业也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
  (二)
  多年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林木种苗工作,林木种苗生产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自治区大规模林业生态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为构筑我国北方生态屏障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我区林木种苗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林木种苗生产水平低、科技含量少,结构性供需矛盾突出,种苗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林木良种产量小、使用率低;种苗管理机构不健全,质检执法能力薄弱,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难以全面落实。
  (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林业建设肩负着历史重任。实现林业“双增”目标,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保障林产品有效供给,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都对林木种苗业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加强林木种苗工作。
  (四)
  我区林木种苗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和要求:以良种选育为基础,以保障供应为目标,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执法监管为保障,全力推进良种化进程,完善生产供应基础,突出质检执法能力建设,着力抓好行政执法、质量监管工作,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健全种苗专项投入与资金扶持制度,建立健全良种选育推广体系、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种苗行政执法体系和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为自治区大规模生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推进基础建设,强化供应保障
  (一)
  定期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在种质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以原地保存为主、异地保存为辅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对现有优良种质资源和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进行重点收集保存。
  (二)
  全面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以大力提高林木良种产量为主线,构建完备的林木良种选育、生产、使用、推广体系。在抓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基础上,要加快自治区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步伐,全面加强我区现有林木良种基地的良种选育和管理工作。加大林木良种审定工作力度,满足自治区林木良种使用需求。
  (三)
  认真抓好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对现有各类种苗生产基地进行分类指导,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提高科技含量,挖掘生产潜力,发挥生产能力。进一步加大种苗基地建设力度,以改扩建现有生产基地为主,大力发展乡土树种,调整完善树种结构,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四)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确保种苗生产供应。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管理工作,把林木种苗生产计划继续列入各级林业生产年度计划。根据当地各项林业建设任务,按照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做好林木种苗需求预测。坚持立足本地、保证质量、超前准备的原则,认真抓好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对国家重点工程飞播造林和直播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盟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招标采购,集中加工净选,提前检验入库。对国家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苗木,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与苗木生产单位签订培育合同,统一组织供应。
  三、加强质量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一)
  加强林木种苗的种源和产地管理。严禁使用种源、产地不清楚或者不适宜的林木种苗造林。在造林作业设计中,明确林木种苗的树种、规格、质量、数量。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必须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林木种苗标签。同时切实强化造林工程林木种苗档案建设。
  (二)
  全面建立旗县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对本旗县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对本旗县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和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调运检验制度,加大调运监管力度,防止不合格林木种苗调入调出自治区。
  (三)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严格执行林木种苗“两证一签”(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标签)管理制度。坚决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使用不合格林木种苗造林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种苗管理
  (一)
  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单位。各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基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质检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种苗行政许可、种质资源保护、种苗基地建设、种苗行政执法、种苗质量监管、良种选育推广、种苗信息引导等职能作用。
  (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木种苗生产建设作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最重要的基础保障来抓,作为“科技兴林”的关键环节来抓,作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长期战略措施来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坚持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种苗的基本要求,把林木种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研究具体办法,加强督促检查。
  五、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扶持政策
  (一)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建设和基层林木种苗质检执法能力建设。林木种苗专项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用于林木良种补贴、林木种苗质检执法、林木种子储备和林木种质资源普查。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资金和林木种子储备资金在本级部门预算中优先安排。
  (二)
  建立自治区和盟市两级林木种子储备制度。制定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加强储备种子的收购、储存、使用、更新和损益管理。
  (三)
  建立自治区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级林木良种基地生产补贴和全区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六、搞好信息建设,提高科技含量
  (一)
  搞好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成立林木种苗协会,为种苗生产经营者与使用者搭建桥梁,开展技术交流、政策咨询、信息传递等中介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备和完善信息化设备,建立林木种苗信息网络,提供林木种苗供求信息。
  (二)
  充分发挥自治区林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研设施和人才优势,利用我区现有林木种苗基地及其基础设施、设备,通过合同约定、联合攻关、协作研究、成果共享等方式与途径,在林木良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质量检验技术、加工贮藏技术等领域,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创新能力。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林木种苗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大兴安岭林管局:

20119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110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林木种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奋斗目标,为我区林木种苗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我区林业生态建设的关键时期发布了《关于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的意见》,这是自治区政府全面推进我区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也充分表明了自治区政府对林木种苗事业的高度重视。《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必须牢牢把握的正确方向和行动指南。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学习《意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准确把握《意见》要求,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

二、制定贯彻措施,全面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以《意见》出台为契机,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林木种苗工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争取尽早出台本地区扶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正式文件,努力创造有利于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制定落实方案,加快落实进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大力做好《意见》的宣传工作

各地要大力做好《意见》的宣传工作,利用有关媒体、网站等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扶持和促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各地要及时总结宣传学习贯彻《意见》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上报本地区开展宣传学习活动的工作信息和动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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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的意见

——

内政发〔2011103201199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国林木种苗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自治区林木种苗业发展,确保完成自治区今后一个时期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发展目标
(一) 林木种苗是造林绿化的基本材料,是一种具有生命的特殊商品,品种规格多、用途单一,生产周期长、储存时间短,具有很强的地域限制性。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是提高林业生产力、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林业的根本和关键,是实现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对于建设森林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系统、治理荒漠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林木种苗业也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
(二) 多年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林木种苗工作,林木种苗生产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自治区大规模林业生态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为构筑我国北方生态屏障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我区林木种苗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林木种苗生产水平低、科技含量少,结构性供需矛盾突出,种苗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林木良种产量小、使用率低;种苗管理机构不健全,质检执法能力薄弱,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难以全面落实。
(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林业建设肩负着历史重任。实现林业“双增”目标,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保障林产品有效供给,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都对林木种苗业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林木种苗业发展,加强林木种苗工作。
(四) 我区林木种苗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和要求:以良种选育为基础,以保障供应为目标,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执法监管为保障,全力推进良种化进程,完善生产供应基础,突出质检执法能力建设,着力抓好行政执法、质量监管工作,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健全种苗专项投入与资金扶持制度,建立健全良种选育推广体系、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种苗行政执法体系和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为自治区大规模生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推进基础建设,强化供应保障
(一) 定期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在种质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以原地保存为主、异地保存为辅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对现有优良种质资源和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进行重点收集保存。
(二) 全面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以大力提高林木良种产量为主线,构建完备的林木良种选育、生产、使用、推广体系。在抓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基础上,要加快自治区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步伐,全面加强我区现有林木良种基地的良种选育和管理工作。加大林木良种审定工作力度,满足自治区林木良种使用需求。
(三) 认真抓好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对现有各类种苗生产基地进行分类指导,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提高科技含量,挖掘生产潜力,发挥生产能力。进一步加大种苗基地建设力度,以改扩建现有生产基地为主,大力发展乡土树种,调整完善树种结构,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四)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确保种苗生产供应。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管理工作,把林木种苗生产计划继续列入各级林业生产年度计划。根据当地各项林业建设任务,按照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做好林木种苗需求预测。坚持立足本地、保证质量、超前准备的原则,认真抓好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对国家重点工程飞播造林和直播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盟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招标采购,集中加工净选,提前检验入库。对国家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苗木,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与苗木生产单位签订培育合同,统一组织供应。
三、加强质量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一) 加强林木种苗的种源和产地管理。严禁使用种源、产地不清楚或者不适宜的林木种苗造林。在造林作业设计中,明确林木种苗的树种、规格、质量、数量。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必须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林木种苗标签。同时切实强化造林工程林木种苗档案建设。
(二) 全面建立旗县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对本旗县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对本旗县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和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调运检验制度,加大调运监管力度,防止不合格林木种苗调入调出自治区。
(三)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严格执行林木种苗“两证一签”(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标签)管理制度。坚决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使用不合格林木种苗造林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种苗管理
(一) 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单位。各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基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质检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种苗行政许可、种质资源保护、种苗基地建设、种苗行政执法、种苗质量监管、良种选育推广、种苗信息引导等职能作用。
(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木种苗生产建设作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最重要的基础保障来抓,作为“科技兴林”的关键环节来抓,作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长期战略措施来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坚持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种苗的基本要求,把林木种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研究具体办法,加强督促检查。
五、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扶持政策
(一)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建设和基层林木种苗质检执法能力建设。林木种苗专项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用于林木良种补贴、林木种苗质检执法、林木种子储备和林木种质资源普查。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资金和林木种子储备资金在本级部门预算中优先安排。
(二) 建立自治区和盟市两级林木种子储备制度。制定林木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加强储备种子的收购、储存、使用、更新和损益管理。
(三) 建立自治区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自治区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级林木良种基地生产补贴和全区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六、搞好信息建设,提高科技含量
(一) 搞好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成立林木种苗协会,为种苗生产经营者与使用者搭建桥梁,开展技术交流、政策咨询、信息传递等中介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备和完善信息化设备,建立林木种苗信息网络,提供林木种苗供求信息。
(二) 充分发挥自治区林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研设施和人才优势,利用我区现有林木种苗基地及其基础设施、设备,通过合同约定、联合攻关、协作研究、成果共享等方式与途径,在林木良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质量检验技术、加工贮藏技术等领域,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