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索 引 号 11150000MB1676387J/2023-06251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林草局 文  号 内林办发〔2012〕372号
成文日期 2012-10-25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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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林草局
文  号 内林办发〔2012〕372号
成文日期 2012-10-25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2   来源:自治区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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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林业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确保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内蒙古财政厅、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内财农〔2010〕57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意见函告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0月2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下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与监督,促进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农〔2009〕38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10〕57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县级单位《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  每年定期对旗县级单位实施方案的执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验收时间一般为次年上半年。实行旗县自查、盟市复查、自治区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旗县林业和财政主管部 门要在当年各项任务完成后,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 报告上报盟市;盟市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旗县自查结果进行复查,5月底前完成并将复查报告上报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在各盟市复查结束后组织核查,并于6月底完成,核查结果通报各盟市,发现有重大问题的要限期整改。

第四条  各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承担专业核查的规划院要建立检查验收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参与检查验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避守本办法和廉政建设规定,对所提交的检查验收成果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检查验收内容


第五条  检查验收内容是指经自治区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旗县级单位实施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包括公益林管护情况、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公益林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  公益林管护情况

(一)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1.管护合同签订情况。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与管护责任主体 (国有单位、集体、个人),管护责任主体与管护人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签订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管护合同的重要内容(护林员、小班号、小班面积、四至或 GPS 坐标点、补偿费用等)是否齐全,是否与实施方案一致,是否伪造管护合同。

2.管护责任区划分标准和个数等情况。

3.管护人员聘用条件和人数等情况。

4.管护人员持证上岗、日常巡查管护、填写巡护记录并定期汇报的情况。

(二)管护效果情况。包括滥砍盗伐、放牧、开垦、毁坏管护设施等情况;因制止或报告不及时从而造成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火灾、病虫害和破坏资源的情况;以上情况下,确认小班界限,核实小班面积、地类、权属变化情况(与实施方案相比)。

(三)林权登记发证情况。包括国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发放林权证的面积以及发证率。

(四)占用征收公益林地情况。包括履行报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情况和非法使用林地情况,并到现地核实面积。

第七条 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一)资金拨付与管理情况。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10〕57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中央和地方 财政补偿资金计划、拨付、到位和使用等情况,应专门组织财会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二)管护人员工资兑现情况。包括专职护林员身份、管护面积、应发工资额及实际兑现工资额、兑现时间等情况。

(三)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情况。包括所属乡、行政村(林班)、享受补偿的户主身份、补偿面积、应兑现补偿金额、实际兑现补偿金额及兑现时间等情况。

(四)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情况。包括农牧民个人身份、所属乡、行政村(林班)、补偿面积、应兑现补偿金额、实际兑现补偿金额及兑现时间等情况。

(五)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完成情况。

1. 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建设购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投资金额等情况。

2. 防火隔离带、围栏建设地点、长度、标准、投资金额等情况。

3. 管护站房、标牌等设施维护的位置、数量、投资金额等情况。

4. 培训人数、天数、投入金额等情况。

第八条  公益林管理能力建设情况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公益林管理机构情况,配备专职负责人员情况。

(二)建立公益林管理档案情况。包括管护合同、管护制度与责任、资金使用、经营活动、资源分布图和管护责任区分布图、小班卡片和小班区划图、资源管理数据库及档案更新等管理情况。

(三)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包括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情况,制定地方性管理办法或政策情况。

(四)公益林保护宣传工作情况。包括公益林保护宣传工作方式方法,当地群众了解公益林保护的重要性和国家相关政策的程度。

(五)公益林监测情况。包括建立公益林监测制度情况;编制公益林监测实施方案情况;设置固定监测样地情况;每年定期监测评价公益林资源状况并形成报告情况。


第三章  检查验收方法


第九条  旗县自查、盟市复查的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自治区核查实行旗县、盟市两级抽样控制,以盟市为单位,核查任务量一般不低于盟市补偿面积的3%;核查旗县数量不低于全区已实施补偿的旗县级单位总数的20%,每个旗县核查任 务量不低于补偿面积的15%,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等项目完成情况和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核查应以旗县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条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查阅资料与现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各项检查都应有详细、准确的书面记录。

(一)查阅资料

1.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2.公益林管理档案资料:公益林资源分布图和管护责任区分布图、小班卡片和小班区划图、统计表、区划界定成果报告、资源数据库。

3.管护合同。

4.林权证。

5.占用征收公益林地报批资料。

6.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相关凭证资料。

7.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性管护制度或政策文件等。

8.公益林保护宣传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通过收集和查阅以上资料,全面了解被检查单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现地核查

1. 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林权登记发证情况核查,在查阅各类资料的基础上,采取现地访问、测量进行核实。

2. 管护效果情况核查。主要针对滥砍盗伐、放牧、开垦、毁坏管护设施情况和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的公益林地,确认实际小班界限与区划小班界限的变化情况,核实小班面积、地类、权属变化情况。小班面积核查可采用GPS测量方法,根据小班形状及面积大小、接收卫星信号强弱,按照GPS测量规范进行。小班地类核查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 号)的划分标准。小班权属是指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应查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由集体所有的公益林转变为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的情况。

3.占用征收公益林地面积核查。结合占用征收报批资料,采取 GPS现地测量方法。

4.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建设、设施维护、围封等完成情况核查。审核各类产品采购凭证与产品实物是否相符、采购凭证与实施方案是否相符。采取GPS测量或皮尺丈量等方法,实测防火隔离带、设施维护、围栏等建设位置、长度或工程量等数据,是否符合实施方案,是否超标准建设。

5.管护人员工资兑现情况、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情况调查。在查阅各类凭证、资料的基础上,访问护林员或农牧民个人,了解资金兑现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克扣、拖欠现象。


第四章 检查验收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过程中获取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认真准确地填写检查验收表(表一至表八);然后撰写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人员组织、检查时间、完成工作量、检查方法、检查样本、质量管理等内容。

(二)检查内容:围绕《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检查、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检查等。

(三)检查结果:以文字和表格形式简明扼要地叙述检查结果。

(四)存在问题与建议:综合分析检查过程获取的数据与资料,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及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和本部门有关职能单位,建立稳定、专业的检查验收队伍,配备技术精干、责任心强的人员,并搞好业务培训,保证检查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要做到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实施检查验收的单位要建立历年的检查验收成果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附  表

表一  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表调查表

表二  管护人员工资兑现情况检查验收表

表三  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情况检查验收表

表四  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情况检查验收表

表五  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完成情况检查验收表

表六  占用征收公益林地(补偿范围内)情况检查验收表

表七  公益林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检查验收表

表八  自治区财政列支的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情况检查验收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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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2-10-25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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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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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财政局:为规范我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确保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内蒙古财政厅、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内财农〔2010〕57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意见函告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10月25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下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与监督,促进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农〔2009〕38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10〕57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县级单位《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验收。第三条  每年定期对旗县级单位实施方案的执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验收时间一般为次年上半年。实行旗县自查、盟市复查、自治区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旗县林业和财政主管部 门要在当年各项任务完成后,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 报告上报盟市;盟市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旗县自查结果进行复查,5月底前完成并将复查报告上报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在各盟市复查结束后组织核查,并于6月底完成,核查结果通报各盟市,发现有重大问题的要限期整改。第四条  各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承担专业核查的规划院要建立检查验收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参与检查验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避守本办法和廉政建设规定,对所提交的检查验收成果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检查验收内容第五条  检查验收内容是指经自治区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旗县级单位实施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包括公益林管护情况、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公益林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等内容。第六条  公益林管护情况(一)管护责任落实情况1.管护合同签订情况。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与管护责任主体 (国有单位、集体、个人),管护责任主体与管护人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签订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管护合同的重要内容(护林员、小班号、小班面积、四至或 GPS 坐标点、补偿费用等)是否齐全,是否与实施方案一致,是否伪造管护合同。2.管护责任区划分标准和个数等情况。3.管护人员聘用条件和人数等情况。4.管护人员持证上岗、日常巡查管护、填写巡护记录并定期汇报的情况。(二)管护效果情况。包括滥砍盗伐、放牧、开垦、毁坏管护设施等情况;因制止或报告不及时从而造成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火灾、病虫害和破坏资源的情况;以上情况下,确认小班界限,核实小班面积、地类、权属变化情况(与实施方案相比)。(三)林权登记发证情况。包括国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发放林权证的面积以及发证率。(四)占用征收公益林地情况。包括履行报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情况和非法使用林地情况,并到现地核实面积。第七条 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一)资金拨付与管理情况。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10〕57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中央和地方 财政补偿资金计划、拨付、到位和使用等情况,应专门组织财会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二)管护人员工资兑现情况。包括专职护林员身份、管护面积、应发工资额及实际兑现工资额、兑现时间等情况。(三)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情况。包括所属乡、行政村(林班)、享受补偿的户主身份、补偿面积、应兑现补偿金额、实际兑现补偿金额及兑现时间等情况。(四)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情况。包括农牧民个人身份、所属乡、行政村(林班)、补偿面积、应兑现补偿金额、实际兑现补偿金额及兑现时间等情况。(五)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完成情况。1. 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建设购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投资金额等情况。2. 防火隔离带、围栏建设地点、长度、标准、投资金额等情况。3. 管护站房、标牌等设施维护的位置、数量、投资金额等情况。4. 培训人数、天数、投入金额等情况。第八条  公益林管理能力建设情况(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公益林管理机构情况,配备专职负责人员情况。(二)建立公益林管理档案情况。包括管护合同、管护制度与责任、资金使用、经营活动、资源分布图和管护责任区分布图、小班卡片和小班区划图、资源管理数据库及档案更新等管理情况。(三)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包括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情况,制定地方性管理办法或政策情况。(四)公益林保护宣传工作情况。包括公益林保护宣传工作方式方法,当地群众了解公益林保护的重要性和国家相关政策的程度。(五)公益林监测情况。包括建立公益林监测制度情况;编制公益林监测实施方案情况;设置固定监测样地情况;每年定期监测评价公益林资源状况并形成报告情况。第三章  检查验收方法第九条  旗县自查、盟市复查的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自治区核查实行旗县、盟市两级抽样控制,以盟市为单位,核查任务量一般不低于盟市补偿面积的3%;核查旗县数量不低于全区已实施补偿的旗县级单位总数的20%,每个旗县核查任 务量不低于补偿面积的15%,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等项目完成情况和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核查应以旗县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第十条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查阅资料与现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各项检查都应有详细、准确的书面记录。(一)查阅资料1.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2.公益林管理档案资料:公益林资源分布图和管护责任区分布图、小班卡片和小班区划图、统计表、区划界定成果报告、资源数据库。3.管护合同。4.林权证。5.占用征收公益林地报批资料。6.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相关凭证资料。7.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性管护制度或政策文件等。8.公益林保护宣传资料。9.其他相关资料。通过收集和查阅以上资料,全面了解被检查单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二)现地核查1. 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林权登记发证情况核查,在查阅各类资料的基础上,采取现地访问、测量进行核实。2. 管护效果情况核查。主要针对滥砍盗伐、放牧、开垦、毁坏管护设施情况和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的公益林地,确认实际小班界限与区划小班界限的变化情况,核实小班面积、地类、权属变化情况。小班面积核查可采用GPS测量方法,根据小班形状及面积大小、接收卫星信号强弱,按照GPS测量规范进行。小班地类核查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 号)的划分标准。小班权属是指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应查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由集体所有的公益林转变为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的情况。3.占用征收公益林地面积核查。结合占用征收报批资料,采取 GPS现地测量方法。4.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建设、设施维护、围封等完成情况核查。审核各类产品采购凭证与产品实物是否相符、采购凭证与实施方案是否相符。采取GPS测量或皮尺丈量等方法,实测防火隔离带、设施维护、围栏等建设位置、长度或工程量等数据,是否符合实施方案,是否超标准建设。5.管护人员工资兑现情况、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情况调查。在查阅各类凭证、资料的基础上,访问护林员或农牧民个人,了解资金兑现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克扣、拖欠现象。第四章 检查验收成果管理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过程中获取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认真准确地填写检查验收表(表一至表八);然后撰写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人员组织、检查时间、完成工作量、检查方法、检查样本、质量管理等内容。(二)检查内容:围绕《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检查、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检查等。(三)检查结果:以文字和表格形式简明扼要地叙述检查结果。(四)存在问题与建议:综合分析检查过程获取的数据与资料,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及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和本部门有关职能单位,建立稳定、专业的检查验收队伍,配备技术精干、责任心强的人员,并搞好业务培训,保证检查验收工作质量。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要做到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实施检查验收的单位要建立历年的检查验收成果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附  表表一  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表调查表表二  管护人员工资兑现情况检查验收表表三  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情况检查验收表表四  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情况检查验收表表五  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完成情况检查验收表表六  占用征收公益林地(补偿范围内)情况检查验收表表七  公益林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检查验收表表八  自治区财政列支的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情况检查验收表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盟市林业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确保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内蒙古财政厅、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内财农〔2010〕57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意见函告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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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下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与监督,促进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农〔2009〕38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10〕57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县级单位《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  每年定期对旗县级单位实施方案的执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验收时间一般为次年上半年。实行旗县自查、盟市复查、自治区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旗县林业和财政主管部 门要在当年各项任务完成后,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 报告上报盟市;盟市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旗县自查结果进行复查,5月底前完成并将复查报告上报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在各盟市复查结束后组织核查,并于6月底完成,核查结果通报各盟市,发现有重大问题的要限期整改。

第四条  各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承担专业核查的规划院要建立检查验收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参与检查验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避守本办法和廉政建设规定,对所提交的检查验收成果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检查验收内容


第五条  检查验收内容是指经自治区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旗县级单位实施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包括公益林管护情况、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公益林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  公益林管护情况

(一)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1.管护合同签订情况。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与管护责任主体 (国有单位、集体、个人),管护责任主体与管护人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签订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管护合同的重要内容(护林员、小班号、小班面积、四至或 GPS 坐标点、补偿费用等)是否齐全,是否与实施方案一致,是否伪造管护合同。

2.管护责任区划分标准和个数等情况。

3.管护人员聘用条件和人数等情况。

4.管护人员持证上岗、日常巡查管护、填写巡护记录并定期汇报的情况。

(二)管护效果情况。包括滥砍盗伐、放牧、开垦、毁坏管护设施等情况;因制止或报告不及时从而造成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火灾、病虫害和破坏资源的情况;以上情况下,确认小班界限,核实小班面积、地类、权属变化情况(与实施方案相比)。

(三)林权登记发证情况。包括国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发放林权证的面积以及发证率。

(四)占用征收公益林地情况。包括履行报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情况和非法使用林地情况,并到现地核实面积。

第七条 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一)资金拨付与管理情况。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10〕57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中央和地方 财政补偿资金计划、拨付、到位和使用等情况,应专门组织财会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二)管护人员工资兑现情况。包括专职护林员身份、管护面积、应发工资额及实际兑现工资额、兑现时间等情况。

(三)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情况。包括所属乡、行政村(林班)、享受补偿的户主身份、补偿面积、应兑现补偿金额、实际兑现补偿金额及兑现时间等情况。

(四)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情况。包括农牧民个人身份、所属乡、行政村(林班)、补偿面积、应兑现补偿金额、实际兑现补偿金额及兑现时间等情况。

(五)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完成情况。

1. 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建设购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投资金额等情况。

2. 防火隔离带、围栏建设地点、长度、标准、投资金额等情况。

3. 管护站房、标牌等设施维护的位置、数量、投资金额等情况。

4. 培训人数、天数、投入金额等情况。

第八条  公益林管理能力建设情况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公益林管理机构情况,配备专职负责人员情况。

(二)建立公益林管理档案情况。包括管护合同、管护制度与责任、资金使用、经营活动、资源分布图和管护责任区分布图、小班卡片和小班区划图、资源管理数据库及档案更新等管理情况。

(三)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包括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情况,制定地方性管理办法或政策情况。

(四)公益林保护宣传工作情况。包括公益林保护宣传工作方式方法,当地群众了解公益林保护的重要性和国家相关政策的程度。

(五)公益林监测情况。包括建立公益林监测制度情况;编制公益林监测实施方案情况;设置固定监测样地情况;每年定期监测评价公益林资源状况并形成报告情况。


第三章  检查验收方法


第九条  旗县自查、盟市复查的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自治区核查实行旗县、盟市两级抽样控制,以盟市为单位,核查任务量一般不低于盟市补偿面积的3%;核查旗县数量不低于全区已实施补偿的旗县级单位总数的20%,每个旗县核查任 务量不低于补偿面积的15%,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等项目完成情况和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核查应以旗县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条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查阅资料与现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各项检查都应有详细、准确的书面记录。

(一)查阅资料

1.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2.公益林管理档案资料:公益林资源分布图和管护责任区分布图、小班卡片和小班区划图、统计表、区划界定成果报告、资源数据库。

3.管护合同。

4.林权证。

5.占用征收公益林地报批资料。

6.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相关凭证资料。

7.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性管护制度或政策文件等。

8.公益林保护宣传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通过收集和查阅以上资料,全面了解被检查单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现地核查

1. 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林权登记发证情况核查,在查阅各类资料的基础上,采取现地访问、测量进行核实。

2. 管护效果情况核查。主要针对滥砍盗伐、放牧、开垦、毁坏管护设施情况和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的公益林地,确认实际小班界限与区划小班界限的变化情况,核实小班面积、地类、权属变化情况。小班面积核查可采用GPS测量方法,根据小班形状及面积大小、接收卫星信号强弱,按照GPS测量规范进行。小班地类核查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 号)的划分标准。小班权属是指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应查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由集体所有的公益林转变为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的情况。

3.占用征收公益林地面积核查。结合占用征收报批资料,采取 GPS现地测量方法。

4.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建设、设施维护、围封等完成情况核查。审核各类产品采购凭证与产品实物是否相符、采购凭证与实施方案是否相符。采取GPS测量或皮尺丈量等方法,实测防火隔离带、设施维护、围栏等建设位置、长度或工程量等数据,是否符合实施方案,是否超标准建设。

5.管护人员工资兑现情况、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情况调查。在查阅各类凭证、资料的基础上,访问护林员或农牧民个人,了解资金兑现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克扣、拖欠现象。


第四章 检查验收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过程中获取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认真准确地填写检查验收表(表一至表八);然后撰写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人员组织、检查时间、完成工作量、检查方法、检查样本、质量管理等内容。

(二)检查内容:围绕《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检查、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检查等。

(三)检查结果:以文字和表格形式简明扼要地叙述检查结果。

(四)存在问题与建议:综合分析检查过程获取的数据与资料,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及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和本部门有关职能单位,建立稳定、专业的检查验收队伍,配备技术精干、责任心强的人员,并搞好业务培训,保证检查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要做到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实施检查验收的单位要建立历年的检查验收成果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附  表

表一  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表调查表

表二  管护人员工资兑现情况检查验收表

表三  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情况检查验收表

表四  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情况检查验收表

表五  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建设、培训、设施维护和围封完成情况检查验收表

表六  占用征收公益林地(补偿范围内)情况检查验收表

表七  公益林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检查验收表

表八  自治区财政列支的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情况检查验收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