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07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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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6〕375号

各盟市财政局、林业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更好地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调整了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其中: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前地类标准征收;辅助生产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按宜林地标准征收。

  (二)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二、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三、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要向社会公开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按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

  四、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各盟市要高度重视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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