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4-11 16:06:5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处置在林区、林场、草原、草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或特别重大林草生产安全事故,指导省、地(市)、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参与林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工配合、协调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1.5 等级标准

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

2.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层面应对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领导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指导全国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业务职责组织指导本业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2 地方层面应对机构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3 生产经营单位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交通通讯、医疗卫生、科技支撑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管控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风险台账、确定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评估、监控工作,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区域和岗位实施重点管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风险源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健全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并督促林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3.2 隐患排查与治理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或生产经营区域内林区、林场、草原、草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进行巡查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治理与消除;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治理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

3.3 预警

3.3.1 预警发布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3.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安全风险排查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备设施巡查检修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同时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视情况制定预警行动方案,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工作。

3.3.3 预警结束

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

4.1 报告要求

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分别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求救。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

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2 报告方式

事故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

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快报内容应当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报告受理

联系方式:

电话:01084238110;传真:010—84239470;

电子邮箱:fhsaqsc@foxmail.com

备用联系方式:

电话:010—84238131;传真:010—84239470。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全国林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业务司局和直属单位收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告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应急响应及处置

5.1 应急响应分级

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林草生产安全事故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指导支持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事故应对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对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发生较大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中提高响应级别时,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2 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局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一级响应,研究部署应对措施。紧急会议参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事故类型临时增减。

2)派遣工作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应对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专家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支持。

3)协调应急资源。根据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请求或事故处置需要,积极协调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4)舆情分析。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5.3 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局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二级响应,研究部署应对措施。紧急会议参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事故类型临时增减。

2)派遣工作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应对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专家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支持。

3)协调应急资源。根据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请求或事故处置需要,积极协调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4)舆情分析。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 应急处置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当收集整理事故应急有关文件及记录资料,对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响应措施及实施情况、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情况等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6.2 善后处置

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7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林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建设,充分依托和发挥所在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必要时建立专家信息库,便于应急时调用。

7.2 信息与通信保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单位应当在应急响应工作期间为保障互联网、视频会议系统等通信畅通提供相关支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

7.3 资金保障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8培训与演练

8.1 预案培训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本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举办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指导各单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

8.2 预案演练

本预案应当定期演练,确保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各单位应当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查找、分析预案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9

9.1 预案管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修订相应的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2 预案备案

本预案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保护总站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东街23号
电话:0471-3380600 邮编:010020
蒙ICP备1900394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4-1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朗读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处置在林区、林场、草原、草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或特别重大林草生产安全事故,指导省、地(市)、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参与林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工配合、协调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1.5 等级标准
  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
  2.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层面应对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领导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指导全国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业务职责组织指导本业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2 地方层面应对机构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3 生产经营单位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交通通讯、医疗卫生、科技支撑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管控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风险台账、确定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评估、监控工作,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区域和岗位实施重点管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风险源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健全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并督促林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3.2 隐患排查与治理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或生产经营区域内林区、林场、草原、草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进行巡查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治理与消除;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治理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
  3.3 预警
  3.3.1 预警发布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3.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安全风险排查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备设施巡查检修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同时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视情况制定预警行动方案,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工作。
  3.3.3 预警结束
  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要求
  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分别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求救。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
  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2 报告方式
  事故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
  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快报内容应当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报告受理
  联系方式:
  电话:010—84238110;传真:010—84239470;
  电子邮箱:fhsaqsc@foxmail.com
  备用联系方式:
  电话:010—84238131;传真:010—84239470。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全国林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业务司局和直属单位收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告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 应急响应及处置
  5.1 应急响应分级
  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林草生产安全事故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指导支持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事故应对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对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发生较大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中提高响应级别时,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2 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局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一级响应,研究部署应对措施。紧急会议参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事故类型临时增减。
  (2)派遣工作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应对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专家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支持。
  (3)协调应急资源。根据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请求或事故处置需要,积极协调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4)舆情分析。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5.3 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局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二级响应,研究部署应对措施。紧急会议参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事故类型临时增减。
  (2)派遣工作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应对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专家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支持。
  (3)协调应急资源。根据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请求或事故处置需要,积极协调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4)舆情分析。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应急处置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当收集整理事故应急有关文件及记录资料,对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响应措施及实施情况、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情况等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6.2 善后处置
  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林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建设,充分依托和发挥所在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必要时建立专家信息库,便于应急时调用。
  7.2 信息与通信保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单位应当在应急响应工作期间为保障互联网、视频会议系统等通信畅通提供相关支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
  7.3 资金保障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8 培训与演练
  8.1 预案培训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本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举办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指导各单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
  8.2 预案演练
  本预案应当定期演练,确保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各单位应当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查找、分析预案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修订相应的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2 预案备案
  本预案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处置在林区、林场、草原、草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或特别重大林草生产安全事故,指导省、地(市)、县(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参与林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工配合、协调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1.5 等级标准

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

2.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层面应对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领导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指导全国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业务职责组织指导本业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2 地方层面应对机构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3 生产经营单位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交通通讯、医疗卫生、科技支撑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管控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风险台账、确定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评估、监控工作,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区域和岗位实施重点管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风险源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健全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并督促林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3.2 隐患排查与治理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或生产经营区域内林区、林场、草原、草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进行巡查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治理与消除;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治理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

3.3 预警

3.3.1 预警发布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3.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安全风险排查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备设施巡查检修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同时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视情况制定预警行动方案,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工作。

3.3.3 预警结束

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

4.1 报告要求

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分别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求救。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

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2 报告方式

事故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

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快报内容应当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报告受理

联系方式:

电话:01084238110;传真:010—84239470;

电子邮箱:fhsaqsc@foxmail.com

备用联系方式:

电话:010—84238131;传真:010—84239470。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全国林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业务司局和直属单位收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告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应急响应及处置

5.1 应急响应分级

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林草生产安全事故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指导支持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事故应对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对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发生较大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中提高响应级别时,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2 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局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一级响应,研究部署应对措施。紧急会议参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事故类型临时增减。

2)派遣工作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应对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专家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支持。

3)协调应急资源。根据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请求或事故处置需要,积极协调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4)舆情分析。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5.3 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局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启动二级响应,研究部署应对措施。紧急会议参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事故类型临时增减。

2)派遣工作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应对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专家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支持。

3)协调应急资源。根据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请求或事故处置需要,积极协调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4)舆情分析。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响应终止。当事故应急工作基本结束时,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 应急处置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当收集整理事故应急有关文件及记录资料,对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响应措施及实施情况、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情况等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6.2 善后处置

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7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林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建设,充分依托和发挥所在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必要时建立专家信息库,便于应急时调用。

7.2 信息与通信保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单位应当在应急响应工作期间为保障互联网、视频会议系统等通信畅通提供相关支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

7.3 资金保障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8培训与演练

8.1 预案培训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本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举办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指导各单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

8.2 预案演练

本预案应当定期演练,确保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各单位应当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查找、分析预案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

9

9.1 预案管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修订相应的林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2 预案备案

本预案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