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公 告
2023年第1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提效的通知》总体部署,结合我局“两优”工作成果,为持续优化林草营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利企便民,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6项)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2月17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6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审批部门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自治区林草部门 | 《种子法》 | 旗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要求旗县建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台账,指派专人负责,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向盟市林草局报送上季度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由盟市林草局汇总后报送自治区林草局备案。 |
2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 | 自治区林草部门 | 《种子法》 | 旗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要求旗县建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台账,指派专人负责,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向盟市林草局报送上季度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由盟市林草局汇总后报送自治区林草局备案。 |
3 |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 | 自治区林草部门 | 《种子法》 | 旗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要求旗县建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台账,指派专人负责,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向盟市林草局报送上季度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由盟市林草局汇总后报送自治区林草局备案。 |
4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自治区林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 旗县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 | 加大对审批权限下放后的监管,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有关活动进行督查检查。各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监管方案,逐级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管,并要积极开展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后审批部门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5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甘草、麻黄) | 自治区林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通过抽查、专项检查等,加大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 |
6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甘草、麻黄) | 自治区林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通过抽查、专项检查等,加大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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