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呼和浩特市创新建立 “林长+检察长+警长”协同机制
发布时间:2022-04-07 14:15:00           来源:呼和浩特市林长制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两个屏障”、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林长制改革统一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和林长制各成员单位协同推进林长制工作,强化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力度,切实增强生态保护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自治区林长制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呼和浩特市林长制办公室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呼和浩特市林长制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警长”协同机制的工作方案》,于2022年3月25日印发。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对标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首府提出的“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要求和“强首府”政治任务,将法治理念始终贯穿林长制工作全过程,全力推动呼和浩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切实强化林草生态建设保护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科学有序提升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市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筑牢祖国北方万里绿色长城。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建结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林草湿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科学合理规划生态建设任务,提升生态系统功能质量。

——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履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林长制工作中涉法涉诉问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坚持部门联动,密切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成员单位要强化组织协调,加强横向、纵向协调联动,密切沟通配合,在协作中达成共识,形成整体合力,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持续推进。

——坚持任务明确,突出重点。重点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草原、湿地,破坏林木、草原、湿地、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擅自移植、砍伐、倒卖古树名木和动植物资源等行为,为我市依法治林管林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5月底,全面构建市、县、乡三级“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的林草生态保护新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衔接顺畅、协同高效的运行机制

1.新工作机制。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林长+检察长+长”组织体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市、县两级林长制工作机构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站(室)、警长工作站,每月第二个星期二设置为接待日,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处置相关工作,对相关线索和案件进行受理。检察长和警长,以及相关警官、检察官参加同级林长会议、参与巡林巡查,协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化部门协作。加强检察监督信息与行政执法信息的交流共享,根据工作需要,市林长制办公室每3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遇到急需解决的情况随时召开会议,重点研究林长制中“涉法涉诉”问题,探讨解决执法途径,交流相关案件信息,以办案促整改求实效,及时整治问题,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的有机统一。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与市林长制办公室副主任作为会议召集人,另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林长制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提供调阅、复制执法卷宗、出具专家意见等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

3.督办重点案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办公室对上级领导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及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可采取联合督查督办的方式实施。列出督办清单,实行联合督办,推动刑事处罚、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公益诉讼办理。

4.双向线索移送。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涉林行政执法案件线索,通过市林长制办公室移送相关成员单位处理。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发现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或者其他检察监督线索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结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文书抄送林长制办公室。

(二)建设思想到位、业务扎实的过硬队伍

1.加强思想教育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思想认识程度,落实重要举措。

2.提升综合业务水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林长制成员单位业务骨干为特邀助理,参与涉林涉草及破坏、侵占湿地案件办理工作。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应各自发挥优势,采取互派相关领域业务专家交流授课等方式,实现培训资源共享,市、县两级林长制工作机构,每年开展一次业务交流或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案件的业务水平。

3.强化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加强对有关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并根据实际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抓实整改成效,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保护的职责。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林长办,并纳入各旗县区和有关成员单位年度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林长制工作机构为本级“林长+检察长+警长”工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好各项任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公平、公正、公开办理各类案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督办,落实工作部门和专人负责相关工作,为协作机制落实提供保障。

(二)加强宣传引导。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办公室以及各级宣传部门应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多角度、深层次、有针对性开展生态保护普法。在植树节、森林草原防火日、爱鸟周活动等时间点大力宣传“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重大活动安排、工作成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状况,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林长办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回应社会公众对林长制工作的关注和期盼,让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成为共识。充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把握宣传导向,发挥协调引导作用,不断提高公众生态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争取经费保障。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政策措施,在将林长制工作经费列入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财政预算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经费,确保各部门协作配合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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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保护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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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创新建立 “林长+检察长+警长”协同机制

发布时间:2022-04-07
来源: 呼和浩特市林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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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创新建立 “林长+检察长+警长”协同机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两个屏障”、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林长制改革统一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和林长制各成员单位协同推进林长制工作,强化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力度,切实增强生态保护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自治区林长制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呼和浩特市林长制办公室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呼和浩特市林长制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警长”协同机制的工作方案》,于2022年3月25日印发。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对标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首府提出的“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要求和“强首府”政治任务,将法治理念始终贯穿林长制工作全过程,全力推动呼和浩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切实强化林草生态建设保护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科学有序提升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市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筑牢祖国北方万里绿色长城。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建结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林草湿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科学合理规划生态建设任务,提升生态系统功能质量。
  ——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履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林长制工作中涉法涉诉问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坚持部门联动,密切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成员单位要强化组织协调,加强横向、纵向协调联动,密切沟通配合,在协作中达成共识,形成整体合力,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持续推进。
  ——坚持任务明确,突出重点。重点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草原、湿地,破坏林木、草原、湿地、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擅自移植、砍伐、倒卖古树名木和动植物资源等行为,为我市依法治林管林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5月底,全面构建市、县、乡三级“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的林草生态保护新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衔接顺畅、协同高效的运行机制
  1.创新工作机制。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林长+检察长+警长”组织体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市、县两级林长制工作机构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站(室)、警长工作站,每月第二个星期二设置为接待日,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处置相关工作,对相关线索和案件进行受理。检察长和警长,以及相关警官、检察官参加同级林长会议、参与巡林巡查,协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检察监督信息与行政执法信息的交流共享,根据工作需要,市林长制办公室每3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遇到急需解决的情况随时召开会议,重点研究林长制中“涉法涉诉”问题,探讨解决执法途径,交流相关案件信息,以办案促整改求实效,及时整治问题,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的有机统一。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与市林长制办公室副主任作为会议召集人,另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林长制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提供调阅、复制执法卷宗、出具专家意见等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
  3.督办重点案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办公室对上级领导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及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可采取联合督查督办的方式实施。列出督办清单,实行联合督办,推动刑事处罚、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公益诉讼办理。
  4.双向线索移送。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涉林行政执法案件线索,通过市林长制办公室移送相关成员单位处理。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发现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或者其他检察监督线索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结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文书抄送林长制办公室。
  (二)建设思想到位、业务扎实的过硬队伍
  1.加强思想教育。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思想认识程度,落实重要举措。
  2.提升综合业务水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林长制成员单位业务骨干为特邀助理,参与涉林涉草及破坏、侵占湿地案件办理工作。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应各自发挥优势,采取互派相关领域业务专家交流授课等方式,实现培训资源共享,市、县两级林长制工作机构,每年开展一次业务交流或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案件的业务水平。
  3.强化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加强对有关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并根据实际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抓实整改成效,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保护的职责。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林长办,并纳入各旗县区和有关成员单位年度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林长制工作机构为本级“林长+检察长+警长”工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好各项任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公平、公正、公开办理各类案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督办,落实工作部门和专人负责相关工作,为协作机制落实提供保障。
  (二)加强宣传引导。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办公室以及各级宣传部门应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多角度、深层次、有针对性开展生态保护普法。在植树节、森林草原防火日、爱鸟周活动等时间点大力宣传“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重大活动安排、工作成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状况,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林长办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回应社会公众对林长制工作的关注和期盼,让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成为共识。充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把握宣传导向,发挥协调引导作用,不断提高公众生态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争取经费保障。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政策措施,在将林长制工作经费列入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财政预算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经费,确保各部门协作配合工作顺利进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两个屏障”、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林长制改革统一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和林长制各成员单位协同推进林长制工作,强化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力度,切实增强生态保护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自治区林长制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呼和浩特市林长制办公室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呼和浩特市林长制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警长”协同机制的工作方案》,于2022年3月25日印发。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对标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首府提出的“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要求和“强首府”政治任务,将法治理念始终贯穿林长制工作全过程,全力推动呼和浩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切实强化林草生态建设保护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科学有序提升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市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筑牢祖国北方万里绿色长城。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建结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林草湿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科学合理规划生态建设任务,提升生态系统功能质量。

——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履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林长制工作中涉法涉诉问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坚持部门联动,密切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成员单位要强化组织协调,加强横向、纵向协调联动,密切沟通配合,在协作中达成共识,形成整体合力,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持续推进。

——坚持任务明确,突出重点。重点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草原、湿地,破坏林木、草原、湿地、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擅自移植、砍伐、倒卖古树名木和动植物资源等行为,为我市依法治林管林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5月底,全面构建市、县、乡三级“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的林草生态保护新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衔接顺畅、协同高效的运行机制

1.新工作机制。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林长+检察长+长”组织体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市、县两级林长制工作机构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站(室)、警长工作站,每月第二个星期二设置为接待日,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处置相关工作,对相关线索和案件进行受理。检察长和警长,以及相关警官、检察官参加同级林长会议、参与巡林巡查,协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化部门协作。加强检察监督信息与行政执法信息的交流共享,根据工作需要,市林长制办公室每3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遇到急需解决的情况随时召开会议,重点研究林长制中“涉法涉诉”问题,探讨解决执法途径,交流相关案件信息,以办案促整改求实效,及时整治问题,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的有机统一。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与市林长制办公室副主任作为会议召集人,另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林长制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提供调阅、复制执法卷宗、出具专家意见等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

3.督办重点案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办公室对上级领导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及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可采取联合督查督办的方式实施。列出督办清单,实行联合督办,推动刑事处罚、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公益诉讼办理。

4.双向线索移送。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涉林行政执法案件线索,通过市林长制办公室移送相关成员单位处理。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发现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或者其他检察监督线索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结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文书抄送林长制办公室。

(二)建设思想到位、业务扎实的过硬队伍

1.加强思想教育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思想认识程度,落实重要举措。

2.提升综合业务水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林长制成员单位业务骨干为特邀助理,参与涉林涉草及破坏、侵占湿地案件办理工作。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应各自发挥优势,采取互派相关领域业务专家交流授课等方式,实现培训资源共享,市、县两级林长制工作机构,每年开展一次业务交流或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案件的业务水平。

3.强化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加强对有关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并根据实际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抓实整改成效,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保护的职责。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林长办,并纳入各旗县区和有关成员单位年度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林长制工作机构为本级“林长+检察长+警长”工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好各项任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公平、公正、公开办理各类案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督办,落实工作部门和专人负责相关工作,为协作机制落实提供保障。

(二)加强宣传引导。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制办公室以及各级宣传部门应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多角度、深层次、有针对性开展生态保护普法。在植树节、森林草原防火日、爱鸟周活动等时间点大力宣传“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重大活动安排、工作成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状况,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林长办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回应社会公众对林长制工作的关注和期盼,让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成为共识。充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把握宣传导向,发挥协调引导作用,不断提高公众生态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争取经费保障。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政策措施,在将林长制工作经费列入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财政预算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经费,确保各部门协作配合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