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内蒙古森工集团: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林长会议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巡查工作制度》等五项林长制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会议制度
为全面推行林长制,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林长会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自治区林长会议
(一)自治区林长会议由自治区总林长或总林长委托的副总林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为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人等。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确定其他参会人员。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2.研究决定全区推行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
3.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部署推行林长制工作计划、方案和年度主要工作;
5.需自治区林长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题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提出建议,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自治区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五)会务工作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纪要,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印发。
二、自治区林长专题会议
(一)自治区林长专题会议由自治区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为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副秘书长,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自治区区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等。
具体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林长会议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林长制工作有关专题事项;
3.研究部署阶段性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4.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自治区林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提出会议建议方案,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纪要,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印发。
三、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会议
(一)自治区级林长制办公室会议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为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自治区林长制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等。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参会。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林长会议、自治区林长专题会议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及总林长、副总林长的指示批示;
2.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有关工作任务;
3.协调解决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推进林长制工作有关问题;
4.具体研究推进各地各部门林长制工作,研究林长制自治区级考核等有关事项;
5.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和共享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一)与建立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及行业发布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
(二)每年“3·12植树节”前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全自治区林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国土绿化情况、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情况、林草产业发展情况、林草领域改革情况等;
(三)林长制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
(四)全区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林长名单、职责、监督电话等;
(五)林长制工作动态及成效;
(六)林长制推进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七)与林长制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八)森林、草原和湿地基本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等。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二、公开方式
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部门和行业有关的工作简报、通报;
(五)依托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开辟全面推行林长制专栏;
(六)利用公告、通告、公示牌;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程序
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后方可公开。
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四、公开时限
应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依规定对外公开。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
为促进自治区级林长制协作单位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加强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联系会商、协调服务、督查问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
二、工作职责
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应急管理厅、审计厅、统计局、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具体职责已在《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
三、协作机制
(一)信息沟通。建立林长制工作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对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和事项,采取定期通报、文件抄送、走访座谈等形式,及时告知和反馈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二)联系会商。根据工作任务,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提出,按程序报批后,适时召开会议,对林长制工作事项进行联系会商,通报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自治区林长制协作单位和各地在推行林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商达成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明确,按职责分工抓落实,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做好落实情况跟踪。
(三)协调服务。各协作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在林长制工作推进中,结合自身职能,提前介入、及时指导、靠前服务。要加强合作联动,协调解决推行林长制过程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督查问效。结合林长制督查和考核制度,对推行林长制相关工作进行跟踪问效、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部门协作机制高效运行。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林长制督查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区林长制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压实责任,推进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林业草原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情况;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林长会议、林长专题会议、林长制办公室会议精神和总林长、副总林长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资源保护发展指标完成情况;
(五)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二、督查主体及对象
根据督查主体不同,分为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督查,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督查和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
(一)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督查。由自治区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牵头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主要对盟市级林长和自治区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二)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督查。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主要对全区林长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由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下级对应部门推行林长制、落实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查方式
(一)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
(二)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形式开展,也可通过组织互查或引入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开展。
四、督查程序
根据督查事项、督查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查:
(一)制定方案。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向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 (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督查事项、时间及要求等;在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统筹下,组成工作组,根据督查工作方案,采取实地核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形式开展工作。
(三)形成报告。工作组督查任务结束后,承办单位或实地督查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向林长制办公室提交督查报告。
(四)结果反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或实地督查人员向督查对象下达督查建议书 (意见书)。
(五)整改落实。督查对象按照督查建议书 (意见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或实行警示约谈。
(六)建立台账。督查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报告、督查建议书 (意见书)等资料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五、结果运用
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及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督查结果纳入林长制年度考核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责任,确保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包括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以及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林长、副林长。
第三条 林长巡查,是通过现地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对责任区域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第四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做好同级林长巡查工作的服务保障。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林长巡查相关工作由旗县(市、区)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第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林长巡查可采取集中巡查和日常巡查两种方式。集中巡查应根据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重点期工作需要,由自治区总林长签发总林长令,盟市、旗县(市、区)林长签发林长令,集中统一开展责任区域巡查工作;日常巡查可根据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长不定期开展。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巡查工作,以日常巡查为主。
第六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同级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林长提供《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清单》(以下简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单》(以下简称《提示单》)。
《资源清单》是指林长责任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现状及其变化情况。首次《资源清单》内容为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本情况,包括森林面积和蓄积、森林覆盖率、天然林和人工林面积、国家和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草原面积及植被盖度、草原生态效益补偿面积和生态保护补奖面积,湿地面积及湿地保护率,可治理沙化土地面积及治理率,各类自然保护地面积,古树名木情况等。相关数据为最新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调查数据或年度更新档案数据。之后,《资源清单》内容除列明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本情况之外,还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沙漠生态建设、经营培育、保护修复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荒漠化沙化土地变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清理整治情况等。原则上《资源清单》在每年年度前提供一次,其他情况下按要求适时提供。
《提示单》是指因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针对重点时段重点任务,提醒告知相关林长及时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 各级林长应加大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巡查力度。自治区总林长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副总林长每年巡查不少于2次;盟市级林长每半年不少于1次;旗县(市、区)级林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责任区域,相应林长应加大巡查频次。
第八条 根据各级林长职责,林长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责任区域内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中央、自治区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督查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和主要媒体曝光的重大涉森林草原湿地沙漠事项整改情况;
(四)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古树名木等保护管理情况,森林草原防火和林草有害生物防控情况,涉林涉草和野生动植物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造林种草绿化、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修复治理、森林草原沙漠产业发展、林草领域改革等情况,退化林分修复、退化草原修复、森林抚育等林草质量提升情况;
(六)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一长两员”(林(草)长、护林员、草管员)履职情况;
(七)其它涉及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的情况。
第九条 林长巡查前,同级林长制办公室要制定巡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巡查依据、巡查目的、巡查时间、巡查地点、巡查内容、巡查方法、人员组成、巡查记录等。
第十条 林长巡查结束后,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巡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实行销号管理,涉及相关部门的问题应及时将问题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相应林长报告处理结果或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考核评价下一级林长制工作时,应将林长巡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巡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等,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下级林长巡查工作履职尽责情况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查、或未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相关问题,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三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积极总结和大力宣传林长履职尽责的典型经验、有效举措及取得成效。
第十四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林长巡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方案或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会议制度》
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内蒙古森工集团: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林长会议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巡查工作制度》等五项林长制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会议制度
为全面推行林长制,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林长会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自治区林长会议
(一)自治区林长会议由自治区总林长或总林长委托的副总林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为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人等。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确定其他参会人员。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2.研究决定全区推行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
3.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部署推行林长制工作计划、方案和年度主要工作;
5.需自治区林长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题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提出建议,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自治区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五)会务工作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纪要,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印发。
二、自治区林长专题会议
(一)自治区林长专题会议由自治区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为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副秘书长,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自治区区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等。
具体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林长会议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林长制工作有关专题事项;
3.研究部署阶段性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4.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自治区林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提出会议建议方案,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纪要,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印发。
三、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会议
(一)自治区级林长制办公室会议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为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自治区林长制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等。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参会。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林长会议、自治区林长专题会议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及总林长、副总林长的指示批示;
2.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有关工作任务;
3.协调解决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推进林长制工作有关问题;
4.具体研究推进各地各部门林长制工作,研究林长制自治区级考核等有关事项;
5.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和共享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一)与建立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及行业发布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
(二)每年“3·12植树节”前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全自治区林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国土绿化情况、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情况、林草产业发展情况、林草领域改革情况等;
(三)林长制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
(四)全区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林长名单、职责、监督电话等;
(五)林长制工作动态及成效;
(六)林长制推进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七)与林长制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八)森林、草原和湿地基本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等。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二、公开方式
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部门和行业有关的工作简报、通报;
(五)依托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开辟全面推行林长制专栏;
(六)利用公告、通告、公示牌;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程序
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后方可公开。
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四、公开时限
应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依规定对外公开。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
为促进自治区级林长制协作单位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加强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联系会商、协调服务、督查问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
二、工作职责
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应急管理厅、审计厅、统计局、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具体职责已在《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
三、协作机制
(一)信息沟通。建立林长制工作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对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和事项,采取定期通报、文件抄送、走访座谈等形式,及时告知和反馈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二)联系会商。根据工作任务,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提出,按程序报批后,适时召开会议,对林长制工作事项进行联系会商,通报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自治区林长制协作单位和各地在推行林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商达成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明确,按职责分工抓落实,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做好落实情况跟踪。
(三)协调服务。各协作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在林长制工作推进中,结合自身职能,提前介入、及时指导、靠前服务。要加强合作联动,协调解决推行林长制过程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督查问效。结合林长制督查和考核制度,对推行林长制相关工作进行跟踪问效、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部门协作机制高效运行。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林长制督查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区林长制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压实责任,推进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林业草原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情况;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林长会议、林长专题会议、林长制办公室会议精神和总林长、副总林长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资源保护发展指标完成情况;
(五)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二、督查主体及对象
根据督查主体不同,分为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督查,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督查和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
(一)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督查。由自治区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牵头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主要对盟市级林长和自治区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二)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督查。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主要对全区林长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由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下级对应部门推行林长制、落实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查方式
(一)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
(二)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形式开展,也可通过组织互查或引入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开展。
四、督查程序
根据督查事项、督查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查:
(一)制定方案。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向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 (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督查事项、时间及要求等;在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统筹下,组成工作组,根据督查工作方案,采取实地核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形式开展工作。
(三)形成报告。工作组督查任务结束后,承办单位或实地督查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向林长制办公室提交督查报告。
(四)结果反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或实地督查人员向督查对象下达督查建议书 (意见书)。
(五)整改落实。督查对象按照督查建议书 (意见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或实行警示约谈。
(六)建立台账。督查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报告、督查建议书 (意见书)等资料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五、结果运用
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及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督查结果纳入林长制年度考核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责任,确保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包括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以及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林长、副林长。
第三条 林长巡查,是通过现地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对责任区域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第四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做好同级林长巡查工作的服务保障。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林长巡查相关工作由旗县(市、区)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第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林长巡查可采取集中巡查和日常巡查两种方式。集中巡查应根据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重点期工作需要,由自治区总林长签发总林长令,盟市、旗县(市、区)林长签发林长令,集中统一开展责任区域巡查工作;日常巡查可根据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长不定期开展。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巡查工作,以日常巡查为主。
第六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同级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林长提供《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清单》(以下简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单》(以下简称《提示单》)。
《资源清单》是指林长责任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现状及其变化情况。首次《资源清单》内容为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本情况,包括森林面积和蓄积、森林覆盖率、天然林和人工林面积、国家和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草原面积及植被盖度、草原生态效益补偿面积和生态保护补奖面积,湿地面积及湿地保护率,可治理沙化土地面积及治理率,各类自然保护地面积,古树名木情况等。相关数据为最新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调查数据或年度更新档案数据。之后,《资源清单》内容除列明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本情况之外,还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沙漠生态建设、经营培育、保护修复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荒漠化沙化土地变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清理整治情况等。原则上《资源清单》在每年年度前提供一次,其他情况下按要求适时提供。
《提示单》是指因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针对重点时段重点任务,提醒告知相关林长及时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 各级林长应加大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巡查力度。自治区总林长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副总林长每年巡查不少于2次;盟市级林长每半年不少于1次;旗县(市、区)级林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责任区域,相应林长应加大巡查频次。
第八条 根据各级林长职责,林长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责任区域内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中央、自治区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督查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和主要媒体曝光的重大涉森林草原湿地沙漠事项整改情况;
(四)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古树名木等保护管理情况,森林草原防火和林草有害生物防控情况,涉林涉草和野生动植物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造林种草绿化、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修复治理、森林草原沙漠产业发展、林草领域改革等情况,退化林分修复、退化草原修复、森林抚育等林草质量提升情况;
(六)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一长两员”(林(草)长、护林员、草管员)履职情况;
(七)其它涉及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的情况。
第九条 林长巡查前,同级林长制办公室要制定巡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巡查依据、巡查目的、巡查时间、巡查地点、巡查内容、巡查方法、人员组成、巡查记录等。
第十条 林长巡查结束后,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巡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实行销号管理,涉及相关部门的问题应及时将问题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相应林长报告处理结果或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考核评价下一级林长制工作时,应将林长巡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巡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等,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下级林长巡查工作履职尽责情况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查、或未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相关问题,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三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积极总结和大力宣传林长履职尽责的典型经验、有效举措及取得成效。
第十四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林长巡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方案或细则。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内蒙古森工集团: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林长会议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巡查工作制度》等五项林长制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会议制度
为全面推行林长制,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林长会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自治区林长会议
(一)自治区林长会议由自治区总林长或总林长委托的副总林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为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人等。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确定其他参会人员。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2.研究决定全区推行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
3.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部署推行林长制工作计划、方案和年度主要工作;
5.需自治区林长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题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提出建议,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自治区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五)会务工作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纪要,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印发。
二、自治区林长专题会议
(一)自治区林长专题会议由自治区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为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副秘书长,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自治区区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等。
具体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林长会议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林长制工作有关专题事项;
3.研究部署阶段性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4.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自治区林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提出会议建议方案,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纪要,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印发。
三、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会议
(一)自治区级林长制办公室会议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为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自治区林长制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等。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参会。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林长会议、自治区林长专题会议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及总林长、副总林长的指示批示;
2.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有关工作任务;
3.协调解决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推进林长制工作有关问题;
4.具体研究推进各地各部门林长制工作,研究林长制自治区级考核等有关事项;
5.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和共享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一)与建立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及行业发布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
(二)每年“3·12植树节”前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全自治区林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国土绿化情况、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情况、林草产业发展情况、林草领域改革情况等;
(三)林长制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
(四)全区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林长名单、职责、监督电话等;
(五)林长制工作动态及成效;
(六)林长制推进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七)与林长制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八)森林、草原和湿地基本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等。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二、公开方式
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部门和行业有关的工作简报、通报;
(五)依托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开辟全面推行林长制专栏;
(六)利用公告、通告、公示牌;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程序
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后方可公开。
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四、公开时限
应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依规定对外公开。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
为促进自治区级林长制协作单位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加强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联系会商、协调服务、督查问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
二、工作职责
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应急管理厅、审计厅、统计局、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具体职责已在《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
三、协作机制
(一)信息沟通。建立林长制工作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对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和事项,采取定期通报、文件抄送、走访座谈等形式,及时告知和反馈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二)联系会商。根据工作任务,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提出,按程序报批后,适时召开会议,对林长制工作事项进行联系会商,通报进展情况,研究解决自治区林长制协作单位和各地在推行林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商达成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明确,按职责分工抓落实,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做好落实情况跟踪。
(三)协调服务。各协作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在林长制工作推进中,结合自身职能,提前介入、及时指导、靠前服务。要加强合作联动,协调解决推行林长制过程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督查问效。结合林长制督查和考核制度,对推行林长制相关工作进行跟踪问效、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部门协作机制高效运行。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林长制督查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区林长制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压实责任,推进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林业草原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情况;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林长会议、林长专题会议、林长制办公室会议精神和总林长、副总林长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资源保护发展指标完成情况;
(五)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二、督查主体及对象
根据督查主体不同,分为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督查,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督查和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
(一)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督查。由自治区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牵头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主要对盟市级林长和自治区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二)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督查。由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主要对全区林长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由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下级对应部门推行林长制、落实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查方式
(一)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
(二)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形式开展,也可通过组织互查或引入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开展。
四、督查程序
根据督查事项、督查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查:
(一)制定方案。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向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 (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督查事项、时间及要求等;在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统筹下,组成工作组,根据督查工作方案,采取实地核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形式开展工作。
(三)形成报告。工作组督查任务结束后,承办单位或实地督查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向林长制办公室提交督查报告。
(四)结果反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或实地督查人员向督查对象下达督查建议书 (意见书)。
(五)整改落实。督查对象按照督查建议书 (意见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或实行警示约谈。
(六)建立台账。督查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报告、督查建议书 (意见书)等资料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五、结果运用
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及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督查结果纳入林长制年度考核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责任,确保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包括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以及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林长、副林长。
第三条 林长巡查,是通过现地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对责任区域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第四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做好同级林长巡查工作的服务保障。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林长巡查相关工作由旗县(市、区)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第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林长巡查可采取集中巡查和日常巡查两种方式。集中巡查应根据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重点期工作需要,由自治区总林长签发总林长令,盟市、旗县(市、区)林长签发林长令,集中统一开展责任区域巡查工作;日常巡查可根据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长不定期开展。自治区总林长、副总林长巡查工作,以日常巡查为主。
第六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同级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林长提供《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清单》(以下简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单》(以下简称《提示单》)。
《资源清单》是指林长责任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现状及其变化情况。首次《资源清单》内容为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本情况,包括森林面积和蓄积、森林覆盖率、天然林和人工林面积、国家和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草原面积及植被盖度、草原生态效益补偿面积和生态保护补奖面积,湿地面积及湿地保护率,可治理沙化土地面积及治理率,各类自然保护地面积,古树名木情况等。相关数据为最新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调查数据或年度更新档案数据。之后,《资源清单》内容除列明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本情况之外,还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沙漠生态建设、经营培育、保护修复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荒漠化沙化土地变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清理整治情况等。原则上《资源清单》在每年年度前提供一次,其他情况下按要求适时提供。
《提示单》是指因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针对重点时段重点任务,提醒告知相关林长及时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 各级林长应加大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巡查力度。自治区总林长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副总林长每年巡查不少于2次;盟市级林长每半年不少于1次;旗县(市、区)级林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责任区域,相应林长应加大巡查频次。
第八条 根据各级林长职责,林长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责任区域内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中央、自治区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督查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和主要媒体曝光的重大涉森林草原湿地沙漠事项整改情况;
(四)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古树名木等保护管理情况,森林草原防火和林草有害生物防控情况,涉林涉草和野生动植物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造林种草绿化、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修复治理、森林草原沙漠产业发展、林草领域改革等情况,退化林分修复、退化草原修复、森林抚育等林草质量提升情况;
(六)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一长两员”(林(草)长、护林员、草管员)履职情况;
(七)其它涉及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的情况。
第九条 林长巡查前,同级林长制办公室要制定巡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巡查依据、巡查目的、巡查时间、巡查地点、巡查内容、巡查方法、人员组成、巡查记录等。
第十条 林长巡查结束后,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巡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实行销号管理,涉及相关部门的问题应及时将问题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相应林长报告处理结果或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考核评价下一级林长制工作时,应将林长巡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巡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等,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下级林长巡查工作履职尽责情况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查、或未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相关问题,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三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积极总结和大力宣传林长履职尽责的典型经验、有效举措及取得成效。
第十四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林长巡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方案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