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解读《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同 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10 10:31:4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

宿胜华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4号),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管理职能与检察监督职能的合力作用,协同推动全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21年11月23日印发。

《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总体要求中,主要是结合自治区林长制工作实际,明确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突出生态优先、保护为主,通过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促进全区森林草原资源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指导思想。提出:“各级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院及有关成员单位在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依法对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占滥用林地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坚持恢复性执法和恢复性司法,通过行政处罚和公益诉讼,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修复、治理被破坏、污染的林地草原湿地。通过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案件,实现对受损公益生态系统的有效修复。切实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预防性工作。推动实现生态系统完整性、连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沙化土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工作任务。同时明确了到2022年6月底,全面构建“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工作全面有效对接,“林长+检察长”叠加效应明显发挥,形成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履职合力”工作目标:

工作机制是《意见》的核心部分,涵盖十项协同工作机制,具体明确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林长制办公室和同级检察院及有关成员单位;森工集团林长制办公室及所属森工公司(管护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长制办公室与同级检察院应建立的机制及其主要内容。

(一)在联席会议机制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和检察机关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确有需要的,可随时召开。明确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具体事务。通过联席会议学习领会中央、自治区和上级机关有关林长制的指示精神及工作部署;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研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共同协商研究解决。

(二)在联合部署专项活动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要针对林地草原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每年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开展专项保护行动,共同研究解决措施,共同推进问题整改,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相结合,形成林地草原湿地治理的执法司法合力。

(三)在信息共享机制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每个季度进行相互通报情况。具体为:林长制办公室向检察机关通报重要涉林(含涉草,以下同)工作部署,重大涉林政策、重大涉林案件、事件、舆情等情况,以及涉林执法信息、督查督办情况、处置突发性重大涉林问题等。检察机关向林长制办公室通报涉林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情况。推动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与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和辅助办案平台衔接互通,实现高效信息共享。有关涉密信息共享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四)在线索移送机制中。要求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林长制办公室每季度统计成员单位行政处罚案件,对于行政处罚无法解决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处罚后违法行为人未有效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需要检察公益诉讼统筹推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在符合保密及相关办案规定的基础上,在办行政处罚案件可同步移送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行政处罚或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的,移送同级林长制办公室。线索移送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案件材料。对于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并在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移送方反馈办理情况及处置结果。

(五)在工作会商机制中。要求对于重大涉林行政执法案件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涉行刑衔接案件问题,林长制办公室和检察机关及有关成员单位通过案件会商研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难点、疑点问题。涉林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双方及时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果的,检察机关依法予以监督。

(六)在协作保障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有关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并根据实际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森林草原光源保护职责。检察建议的回复整改情况纳入林长制督导考核。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侵害森林草原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支持检察公益建设,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检察机关办案中遇到专业性问题、需要调查取证、鉴定评估、出具专家意见、制定修复方案、监督验收等,林长制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提供调阅、复制执法卷宗、出具专家意见等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森林草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律适用、协调配合等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支持。

(七)在联合督办机制中。要求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和自治区检察院及有关成员单位围绕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进林长制重大决策部署和林长制有关规定,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跨行政区划案件以及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相互通报情况并采取联合督办形式,推动刑事处罚、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公益诉讼办理。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共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推动完善立法或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八)在共建公益保护林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共同探索推动各级政府设立森林草原资源损害赔偿及公益诉讼专项账户,收支森林草原资源损害赔偿金和公益诉讼赔偿金;共同推动各地积极建立公益保护林,形成劳役补偿、异地修复、替代修复等多种修复模式。

(九)在普法宣传机制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和检察机关及有关成员单位利用野生动植物保护日、植树节、爱鸟周等重要节点,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共同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综合运用典型案例、法治宣讲、旁听案件等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和氛围。

(十)在联合培训机制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及有关成员单位采取交流授课、互邀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等方式实现培训资源共享,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探索互派业务骨干交流锻炼,实现工作互通。

最后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是针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制落实和注重工作报送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保障协同工作机制规范运行。

《意见》的出台,标志我区“林长+检察长”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的长效机制正式建立,下一步将重点围绕保护好自治区林草等生态资源,促进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充分落实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合力,将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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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同 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1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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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同 工作机制的意见》,
  宿胜华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4号),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管理职能与检察监督职能的合力作用,协同推动全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21年11月23日印发。
  《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在总体要求中,主要是结合自治区林长制工作实际,明确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突出生态优先、保护为主,通过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促进全区森林草原资源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指导思想。提出:“各级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院及有关成员单位在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依法对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占滥用林地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坚持恢复性执法和恢复性司法,通过行政处罚和公益诉讼,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修复、治理被破坏、污染的林地草原湿地。通过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案件,实现对受损公益生态系统的有效修复。切实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预防性工作。推动实现生态系统完整性、连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沙化土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工作任务。同时明确了“到2022年6月底,全面构建“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工作全面有效对接,“林长+检察长”叠加效应明显发挥,形成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履职合力”工作目标:。
  工作机制是《意见》的核心部分,涵盖十项协同工作机制,具体明确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林长制办公室和同级检察院及有关成员单位;森工集团林长制办公室及所属森工公司(管护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长制办公室与同级检察院应建立的机制及其主要内容。
  (一)在联席会议机制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和检察机关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确有需要的,可随时召开。明确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具体事务。通过联席会议学习领会中央、自治区和上级机关有关林长制的指示精神及工作部署;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研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共同协商研究解决。
  (二)在联合部署专项活动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要针对林地草原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每年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开展专项保护行动,共同研究解决措施,共同推进问题整改,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相结合,形成林地草原湿地治理的执法司法合力。
  (三)在信息共享机制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每个季度进行相互通报情况。具体为:林长制办公室向检察机关通报重要涉林(含涉草,以下同)工作部署,重大涉林政策、重大涉林案件、事件、舆情等情况,以及涉林执法信息、督查督办情况、处置突发性重大涉林问题等。检察机关向林长制办公室通报涉林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情况。推动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与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和辅助办案平台衔接互通,实现高效信息共享。有关涉密信息共享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四)在线索移送机制中。要求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林长制办公室每季度统计成员单位行政处罚案件,对于行政处罚无法解决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处罚后违法行为人未有效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需要检察公益诉讼统筹推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在符合保密及相关办案规定的基础上,在办行政处罚案件可同步移送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行政处罚或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的,移送同级林长制办公室。线索移送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案件材料。对于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并在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移送方反馈办理情况及处置结果。
  (五)在工作会商机制中。要求对于重大涉林行政执法案件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涉行刑衔接案件问题,林长制办公室和检察机关及有关成员单位通过案件会商研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难点、疑点问题。涉林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双方及时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果的,检察机关依法予以监督。
  (六)在协作保障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有关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并根据实际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森林草原光源保护职责。检察建议的回复整改情况纳入林长制督导考核。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侵害森林草原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支持检察公益建设,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检察机关办案中遇到专业性问题、需要调查取证、鉴定评估、出具专家意见、制定修复方案、监督验收等,林长制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提供调阅、复制执法卷宗、出具专家意见等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森林草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律适用、协调配合等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支持。
  (七)在联合督办机制中。要求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和自治区检察院及有关成员单位围绕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进林长制重大决策部署和林长制有关规定,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跨行政区划案件以及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相互通报情况并采取联合督办形式,推动刑事处罚、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公益诉讼办理。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共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推动完善立法或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八)在共建公益保护林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共同探索推动各级政府设立森林草原资源损害赔偿及公益诉讼专项账户,收支森林草原资源损害赔偿金和公益诉讼赔偿金;共同推动各地积极建立公益保护林,形成劳役补偿、异地修复、替代修复等多种修复模式。
  (九)在普法宣传机制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和检察机关及有关成员单位利用野生动植物保护日、植树节、爱鸟周等重要节点,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共同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综合运用典型案例、法治宣讲、旁听案件等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和氛围。
  (十)在联合培训机制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及有关成员单位采取交流授课、互邀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等方式实现培训资源共享,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探索互派业务骨干交流锻炼,实现工作互通。
  最后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是针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制落实和注重工作报送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保障协同工作机制规范运行。
  《意见》的出台,标志我区“林长+检察长”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的长效机制正式建立,下一步将重点围绕保护好自治区林草等生态资源,促进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充分落实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合力,将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保驾护航。
  

宿胜华  内蒙古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4号),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管理职能与检察监督职能的合力作用,协同推动全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21年11月23日印发。

《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总体要求中,主要是结合自治区林长制工作实际,明确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突出生态优先、保护为主,通过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促进全区森林草原资源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指导思想。提出:“各级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院及有关成员单位在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依法对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占滥用林地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坚持恢复性执法和恢复性司法,通过行政处罚和公益诉讼,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修复、治理被破坏、污染的林地草原湿地。通过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案件,实现对受损公益生态系统的有效修复。切实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预防性工作。推动实现生态系统完整性、连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沙化土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工作任务。同时明确了到2022年6月底,全面构建“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工作全面有效对接,“林长+检察长”叠加效应明显发挥,形成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履职合力”工作目标:

工作机制是《意见》的核心部分,涵盖十项协同工作机制,具体明确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林长制办公室和同级检察院及有关成员单位;森工集团林长制办公室及所属森工公司(管护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长制办公室与同级检察院应建立的机制及其主要内容。

(一)在联席会议机制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和检察机关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确有需要的,可随时召开。明确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具体事务。通过联席会议学习领会中央、自治区和上级机关有关林长制的指示精神及工作部署;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研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共同协商研究解决。

(二)在联合部署专项活动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要针对林地草原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每年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开展专项保护行动,共同研究解决措施,共同推进问题整改,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相结合,形成林地草原湿地治理的执法司法合力。

(三)在信息共享机制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每个季度进行相互通报情况。具体为:林长制办公室向检察机关通报重要涉林(含涉草,以下同)工作部署,重大涉林政策、重大涉林案件、事件、舆情等情况,以及涉林执法信息、督查督办情况、处置突发性重大涉林问题等。检察机关向林长制办公室通报涉林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情况。推动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与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和辅助办案平台衔接互通,实现高效信息共享。有关涉密信息共享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四)在线索移送机制中。要求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林长制办公室每季度统计成员单位行政处罚案件,对于行政处罚无法解决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处罚后违法行为人未有效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需要检察公益诉讼统筹推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在符合保密及相关办案规定的基础上,在办行政处罚案件可同步移送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行政处罚或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的,移送同级林长制办公室。线索移送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案件材料。对于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并在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移送方反馈办理情况及处置结果。

(五)在工作会商机制中。要求对于重大涉林行政执法案件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涉行刑衔接案件问题,林长制办公室和检察机关及有关成员单位通过案件会商研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难点、疑点问题。涉林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双方及时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果的,检察机关依法予以监督。

(六)在协作保障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有关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并根据实际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森林草原光源保护职责。检察建议的回复整改情况纳入林长制督导考核。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侵害森林草原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支持检察公益建设,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检察机关办案中遇到专业性问题、需要调查取证、鉴定评估、出具专家意见、制定修复方案、监督验收等,林长制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提供调阅、复制执法卷宗、出具专家意见等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森林草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律适用、协调配合等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支持。

(七)在联合督办机制中。要求自治区林长制办公室和自治区检察院及有关成员单位围绕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进林长制重大决策部署和林长制有关规定,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跨行政区划案件以及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相互通报情况并采取联合督办形式,推动刑事处罚、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公益诉讼办理。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共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推动完善立法或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八)在共建公益保护林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共同探索推动各级政府设立森林草原资源损害赔偿及公益诉讼专项账户,收支森林草原资源损害赔偿金和公益诉讼赔偿金;共同推动各地积极建立公益保护林,形成劳役补偿、异地修复、替代修复等多种修复模式。

(九)在普法宣传机制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和检察机关及有关成员单位利用野生动植物保护日、植树节、爱鸟周等重要节点,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共同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综合运用典型案例、法治宣讲、旁听案件等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和氛围。

(十)在联合培训机制中。要求林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及有关成员单位采取交流授课、互邀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等方式实现培训资源共享,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探索互派业务骨干交流锻炼,实现工作互通。

最后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是针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制落实和注重工作报送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保障协同工作机制规范运行。

《意见》的出台,标志我区“林长+检察长”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的长效机制正式建立,下一步将重点围绕保护好自治区林草等生态资源,促进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充分落实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合力,将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