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以案释法案例------陈某某违规放牧案
发布时间:2021-10-01 10:22:2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土默特右旗九峰山林场防火禁牧队、美岱召管护站执法队在禁牧检查中现场抓获协力气村民陈某某在协力气村村后违规放牧,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陈某某涉嫌违反了《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陈某某违规在美岱召村村北山坡放羊,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八条规定,执法队依据《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陈某某将羊群驱出保护区,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擅自在保护区内放牧,将会严重破坏植被,造成生态失衡、水土流失;过度放牧,往往因牲畜密度过大,引起土壤板结而产草量减少,还可能导致草原植被结构破坏,同时,草场会被往返于草场、水源、居住点的牲畜践踏为不毛之地。严重中的还会出现土地盐碱化、沙漠化。次生林幼苗被牲畜破坏,给林业生态也带来不利影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保护总站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东街23号
电话:0471-3380600 邮编:010020
蒙ICP备19003945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图片新闻

以案释法案例------陈某某违规放牧案

发布时间:2021-10-0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朗读

以案释法案例------陈某某违规放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土默特右旗九峰山林场防火禁牧队、美岱召管护站执法队在禁牧检查中现场抓获协力气村民陈某某在协力气村村后违规放牧,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陈某某涉嫌违反了《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陈某某违规在美岱召村村北山坡放羊,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八条规定,执法队依据《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陈某某将羊群驱出保护区,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擅自在保护区内放牧,将会严重破坏植被,造成生态失衡、水土流失;过度放牧,往往因牲畜密度过大,引起土壤板结而产草量减少,还可能导致草原植被结构破坏,同时,草场会被往返于草场、水源、居住点的牲畜践踏为不毛之地。严重中的还会出现土地盐碱化、沙漠化。次生林幼苗被牲畜破坏,给林业生态也带来不利影响。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土默特右旗九峰山林场防火禁牧队、美岱召管护站执法队在禁牧检查中现场抓获协力气村民陈某某在协力气村村后违规放牧,当即现场拍照取证。违规嫌疑人陈某某涉嫌违反了《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及结论】

陈某某违规在美岱召村村北山坡放羊,经查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八条规定,执法队依据《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陈某某将羊群驱出保护区,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擅自在保护区内放牧,将会严重破坏植被,造成生态失衡、水土流失;过度放牧,往往因牲畜密度过大,引起土壤板结而产草量减少,还可能导致草原植被结构破坏,同时,草场会被往返于草场、水源、居住点的牲畜践踏为不毛之地。严重中的还会出现土地盐碱化、沙漠化。次生林幼苗被牲畜破坏,给林业生态也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