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自治区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授权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内政发〔2024〕33号),延续授权地方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重点国有林区林业行政处罚权,授权期限均为1年。决定要求,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自治区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共同做好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确保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机构改革要求,合力配置执法工作力量,进一步理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职能。
过去一年,全区各级林草部门与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内政发〔2023〕21号),在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保护全区林草生态环境方面收到良好的成效。为从根本上理顺我区林草执法体系,自治区党委政府高位推动,自治区党委编办、林草局、司法厅等部门同向发力,推动成立林草局行政执法处,为切实加强林草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同时,积极推动盟市旗县组建林草行政执法力量,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林草行政执法体系初步构建。
延续授权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为健全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林草行政执法体系争取了宝贵时间,同时避免了重点国有林区林业行政执法出现新的“空窗期”,是进一步推动林草高质量发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延续授权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 11月20日,自治区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授权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内政发〔2024〕33号),延续授权地方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重点国有林区林业行政处罚权,授权期限均为1年。决定要求,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自治区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共同做好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确保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机构改革要求,合力配置执法工作力量,进一步理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职能。过去一年,全区各级林草部门与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内政发〔2023〕21号),在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保护全区林草生态环境方面收到良好的成效。为从根本上理顺我区林草执法体系,自治区党委政府高位推动,自治区党委编办、林草局、司法厅等部门同向发力,推动成立林草局行政执法处,为切实加强林草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同时,积极推动盟市旗县组建林草行政执法力量,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林草行政执法体系初步构建。延续授权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为健全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林草行政执法体系争取了宝贵时间,同时避免了重点国有林区林业行政执法出现新的“空窗期”,是进一步推动林草高质量发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举措。
11月20日,自治区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授权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内政发〔2024〕33号),延续授权地方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重点国有林区林业行政处罚权,授权期限均为1年。决定要求,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自治区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共同做好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确保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机构改革要求,合力配置执法工作力量,进一步理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职能。
过去一年,全区各级林草部门与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内政发〔2023〕21号),在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保护全区林草生态环境方面收到良好的成效。为从根本上理顺我区林草执法体系,自治区党委政府高位推动,自治区党委编办、林草局、司法厅等部门同向发力,推动成立林草局行政执法处,为切实加强林草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同时,积极推动盟市旗县组建林草行政执法力量,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林草行政执法体系初步构建。
延续授权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为健全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林草行政执法体系争取了宝贵时间,同时避免了重点国有林区林业行政执法出现新的“空窗期”,是进一步推动林草高质量发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