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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第...

    2026-01-09 朗读

    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第二轮第4项整改任务),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22日。附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联系电话:3380279邮寄地址:(010020)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东街23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26年1月9日附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整改任务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项整改任务:乌拉特前旗62个采矿项目侵占荒漠草原近3万亩,严重违反草原法。责任单位巴彦淖尔市委和政府整改目标对62个矿山项目侵占草原问题依法查处到位、植被恢复到位。整改措施(一)2022年6月底前,查清62个矿山采选项目未批先建、超审批面积违法违规占用草原情况,全面摸排矿山露天开采造成草原生态资源破坏问题,建立整改台账。(二)2023年6月底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对矿山采选项目未批先建、超审批面积违规征占用草原及造成草原生态资源破坏的案件按照“一案一策”坚决查处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三)2022年12月底前,对62个采矿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对不能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的矿山企业及无主矿山,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及植被恢复方案的编制、论证和批复。对确需保留的矿山企业,2023年6月底前,结合国土“三调”地类属性,依法依规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并加强用地监管。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按标准开展生态治理修复,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形地貌重塑及植被恢复基础工作,有条件企业开展植被恢复;2025年12月底前,其余企业全部完成生态治理修复。(四)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压实各级林长责任,对重点区域实行常态化监测,严厉打击违法破坏草原资源行为,堵塞行业监管漏洞。整改措施完成情况(一)2022年6月底前,查清62个矿山采选项目未批先建、超审批面积违法违规占用草原情况,全面摸排矿山露天开采造成草原生态资源破坏问题,建立整改台账。经全面细致排查、核实,实际涉及51家企业68个项目(32个露采、15个地采、20个选厂、1个尾矿库),已逐一建立排查整改台账。该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二)2023年6月底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对矿山采选项目未批先建、超审批面积违规征占用草原及造成草原生态资源破坏的案件按照“一案一策”坚决查处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以林长制为重要引领,聚焦草原资源保护监管关键环节,建立“发现-移交-查处”闭环机制,对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确保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50起立案侦查,其中:移送检察机关16起(法院判决11起,不予起诉5起)、行政结案34起,案件已全部查处到位。该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三)2022年12月底前,对62个采矿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对不能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的矿山企业及无主矿山,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及植被恢复方案的编制、论证和批复。对确需保留的矿山企业,2023年6月底前,结合国土“三调”地类属性,依法依规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并加强用地监管。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按标准开展生态治理修复,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形地貌重塑及植被恢复基础工作,有条件企业开展植被恢复;2025年12月底前,其余企业全部完成生态治理修复。2022年8月,乌拉特前旗聘请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北京储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展科学论证工作,编制了《乌拉特前旗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乌拉特前旗超贫磁铁矿综合论证定性报告》,并通过专家组评审。同时,印发了《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严格落实新设矿权准入、已设采矿权管理、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管控等政策措施;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制度,加大矿山开采日常监管力度,形成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制度体系。对68个矿山企业进行分类处置,其中5个矿山项目关闭退出,63个矿山项目保留。2023年8月-2025年5月,54个符合办理手续的矿山,结合国土“三调”地类属性和草原确权数据,依法依规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同时对部分不再使用的地块也完成植被恢复;9个保留且需全部恢复的矿山和5个关闭退出的矿山按照批复的《环境综合治理植被恢复作业设计》,2025年10月底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及植被恢复。该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四)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压实各级林长责任,对重点区域实行常态化监测,严厉打击违法破坏草原资源行为,堵塞行业监管漏洞。巴彦淖尔市印发《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在抓好整改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健全抓源头、治根本、管长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把治标与治本统一起来,补齐工作短板、堵塞监管漏洞,推动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制度体系。该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 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第...

    2025-12-31 朗读

    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第二轮第41项整改任务),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1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月14日。附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1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联系电话:3380279邮寄地址:(010020)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东街23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2月31日

  • 关于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草品种审定结果的公示

    2025-12-31 朗读

    关于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草品种审定结果的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办法》要求,现将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草品种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月14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元利巷 邮编:010051     电话:0471-2342338附件: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草品种审定结果内蒙古自治区草品种审定会办公室2025年12月31日

  • 关于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初审结果的公示

    2025-12-31 朗读

    关于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初审结果的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要求,现将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月29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可向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元利巷邮编:010051电话/传真:0471-2342610附件: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初审结果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12月31日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将7项自治区级林业...

    2025-12-23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将7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草案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内稳发〔201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内党办发〔2021〕7号)要求,现对《关于将7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草案稿)》(见附件)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公示,征求公众对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一、事项概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卡点问题,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全面增强林草领域行政审批联审联批工作服务保障效能,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拟将7项自治区本级林草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至盟市实施。二、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三、评估主体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四、实施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全区五、评估初步确定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1.决策事项是否合乎情理。2.决策事项是否满足相关群体的需求。3.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公示范围为拟决策事项区域内受影响的单位、个人。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对本决策事项有何诉求以及相关要求;拟决策事项还有哪些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其他合理可行的防范社会稳定风险措施和建议。七、公示说明1.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与建设单位或风险评估单位联系。2.公示起止时间: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3.公示期内,评估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八、联系方式评估主体: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单位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23号联系人:阿茹拉联系电话:0471-3380508E-mail: nmglcjwtsx@163.com 附件1:《关于将7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草案稿)》附件2: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委托事项清单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征求《关于将7项自治...

    2025-12-18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征求《关于将7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草案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卡点问题,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全面增强林草领域行政审批联审联批工作服务保障效能,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我局拟将7项自治区本级林草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至盟市实施,起草了《关于将7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草案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26年1月16日。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联系人:阿茹拉 张彬涛联系电话:0471-3380508电子邮箱:nmglcjwtsx@163.com通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23号附件:1.《关于将7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草案稿)》      2.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委托事项清单(办理项)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2月18日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放直接为林业生产...

    2025-12-18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森工集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有关规定,现对《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林资发〔2015〕149号)第一条第二款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在重点国有林区以外国有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盟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在集体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旗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17日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

    2025-12-18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切实加强全区草原资源保护,推动草原生态系统持续改善,促进草原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草原保护管理实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对《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讨论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26年1月17日。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联系人:王彦龙 联系电话:0471-3380421电子邮箱:suoelong@qq.com通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23号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2月18日

  • 致使用林地草原项目建设单位的一封信

    2025-12-04 朗读

    致使用林地草原项目建设单位的一封信,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注销林木(草)种子...

    2025-10-28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注销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5年2月-2025年10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对有效期届满的宁城县青山林场等6家生产经营单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以及通过“双随机”抽查发现内蒙古科润农牧业有限公司,在取得许可证后一年多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相关法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自许可证注销之日起,被注销的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2025年2月-2025年10月)       202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