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676387J/2024-06770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林草局 | 文 号 | 内林草法发〔2024〕361 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2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676387J/2024-06770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林草局 |
文 号 | 内林草法发〔2024〕361 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2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森工集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结合自治区林草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3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自本《规则》和《基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1日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676387J/2024-06770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林草局 | 文 号 | 内林草法发〔2024〕361 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2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676387J/2024-06770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林草局 |
文 号 | 内林草法发〔2024〕361 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2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森工集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结合自治区林草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3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自本《规则》和《基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1日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森工集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结合自治区林草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3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自本《规则》和《基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