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索 引 号 11150000MB1676387J/2023-01809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林草局 文  号 内林草场发〔2023〕59号
成文日期 2023-03-31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676387J/2023-01809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林草局
文  号 内林草场发〔2023〕59号
成文日期 2023-03-31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23年林木良种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31   来源:自治区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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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森工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有关规定,为做好省际间林木良种引种工作,现就我区2023年林木良种引种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引种备案条件

通过省级审定,适宜种植范围与我区拟引种地区在同一适宜生态区的林木良种。

二、引种备案材料

(一)林木良种引种备案表;

(二)林木良种审定公告及林木良种证复印件;

(三)引种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引种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引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良种,需提供品种权人授权的书面同意书。

三、受理方式及时间

引种者可在工作日向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发至邮箱:nmzmzlzk@163.com)。经审查,材料齐全且内容真实可靠的,我局将在30日内发布公告。

四、其它事宜

一)引种者要对拟引种良种的适应性负责,不盲目引种。

(二)引种者应向该良种使用者提供生产者信息、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弄虚作假或虚假宣传。

(三)对于引种备案的良种,原审定机构已撤销审定的,其备案自动撤销。

(四)引种备案的良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或者引种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引种备案的,撤销其引种备案。

请各地做好林木良种引种备案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同时对备案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及时将备案材料报送我局。

联系人:宁瑞些、于丽丽

联系电话:0471-2342610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元利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种苗总站

附件:林木良种引种备案表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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