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索 引 号 11150000MB1676387J/2023-06252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林草局 文  号 内林办发〔2011〕358号
成文日期 2011-10-19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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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林草局
文  号 内林办发〔2011〕358号
成文日期 2011-10-19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盟市、旗县级实施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24   来源:自治区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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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内蒙古森工集团:

为指导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旗县(局)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规发〔2011〕21号)、《关于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省级实施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林规发〔2011〕168号)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林规发〔2011〕 197号)的要求,现就编制天保工程二期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旗县(局)级实施方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森林管护补助政策

(一)森林管护对象

1. 国有林。内蒙古森工集团、岭南八局及三旗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和额尔古纳市)所属原天保区为国有林地;黄河上中游地区为国有林中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2010年以前年度已经兑现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的国家级公益林。

2. 集体林。一是属于国家级公益林的集体林。黄河上中游地区为《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区划界定,已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核查认定并联合上报国务院批准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重点公益林(注:重点公益林现已按《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改称为国家级公益林)。二是属于地方公益林的集体林。黄河上中游地区为自治区、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区划界定、公布的地方公益林。

(二)编制要求

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要将森林管护面积和补助资金编制到各天保工程旗县(局)级实施单位;旗县(局)级实施单位要将森林管护面积和补助资金编制到乡镇(苏木)、林场(分场、站、苗圃)等实施单位。

黄河上中游地区2010年以前已经兑现中央补偿基金的国家 级公益林,天保工程二期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属于国有的每亩每年补助5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每亩每年补助10元的标准安排中央补偿基金,在本次编制盟市、旗县级实施方案时,只编制管护面积不编制资金。

二 、关于社会保险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2008年底在册国有职工(不含2000年以后新进职工)。

(二)补助资金测算标准

测算补助资金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我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114元的80%,即20891.2元。缴费比例合计为30%,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为20%、6%、2%、1%、1%。

(三)编制要求

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将社会保险补助人数、补助资金编制到各天保工程旗县(局)级实施单位。旗县(局)级实施单位将补助人数、补助资金编制到乡镇(苏木)、林场(分场、站、苗圃)等实施单位。

三、关于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政策这部分内容由自治区林业厅统一编制,相关盟市、旗县和内蒙古森工集团不再编制。

四、关于公益林建设投资补助政策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继续安排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采取中央定额补助的方式,补助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300元/亩、灌木林120元/亩,封山育林70元/亩,飞播造林120元/亩。

人工造林选择宜林荒山(沙)荒地、无立木林地等林地,采取人工植苗方式增加森林面积;封山育林选择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沙)荒地,根据立地条件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等情况,合理确定封禁类型和育林措施;飞播造林选择在宜林荒山(沙)荒地、灌木林地实施飞播造林,补充适量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恢复、改善和扩大地表植被。

盟市级方案不编制此项内容;旗县级实施单位按年度计划将公益林建设任务、补助资金编制到乡镇(苏木)、林场(分场、站、苗圃)等实施单位。

五、关于后备资源培育补助政策

(一)中幼龄林抚育

中央财政按照国有中幼龄林抚育面积和12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盟市方案不编制此项内容,内蒙古森工集团将中幼林抚育任务、补助资金编制到本级,旗县(局)级实施单位按年度计划将 中幼林抚育任务、补助资金编制到乡镇(苏木)、林场(分场、站、苗圃)等实施单位。

(二)人工造林和森林改培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对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后备资源培育中的人工造林和森林改造培育分别补助300元/亩和200元/亩。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及内蒙古森工集团将人工造林和森林改 造培育建设任务编制到旗市(局);旗市(局)按年度计划将人 工造林和森林改造培育任务、补助资金编制到乡镇(苏木)、林场等实施单位。

六 、关于木材产量调减要求

黄河上中游天保工程区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除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留一部分农民自用材、薪炭材的资源消耗,以 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区划为商品林的以外,停止一切天然林商品性采伐。

内蒙古森工集团及岭南八局根据“十二五”期间所确定的采伐限额,木材产量分3年调减到位,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及内蒙古森工集团将木材调减任务落实到各林业局。

七、关于落实地方政府有关责任

(一)加强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主要由地方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黄河天保区各盟市、旗县要将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偿基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管护补助资金编制到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二)切实履行属地化社会保障责任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所在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解决好社会保障问题。一是要解决 2000年以后新进职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问题,以及对天保工程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问题。二是将林区职工和居民纳入地方政府社会保险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并与地方同类人员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三是统筹研究解决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拖欠保费、养老保险统筹外养老金等问题。

(三)加快推进国有林区和林业企业改革

依据天保工程二期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提出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场)和国有森工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计划安排和主要政策措施。

八、其他要求

(一)天保工程区各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旗县(局)要 高度重视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编制工作经费。加强对基础数据的核实,确保方案编制质量。盟市、旗县级实施方案应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二)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级实施方案的编制,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编写,编制期限为10年(2011—2020年)。

(三)旗县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参照《内蒙古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旗县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的要求编写,分年度编制实施方案。

(四)盟市级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请于2011年11月底,以盟市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林业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其中,报送自治区林业厅正式文本15份,光盘2份;报送自治区其他三个部门正式文本5份,光盘2份。

(五)旗县级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2011年度方案于11月底,2012-2020年度方案于每年3月30日前,以旗县人民政府或局(场、保护区)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正式文本15份,光盘2份。

(六)内蒙古森工集团实施方案编制与自治区实施方案编制 同步进行,其所属林业局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由内蒙古森工集团负责。

各地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

林业厅天保局      王艳军  0471—2280407

发展改革委农牧处  蒙荣耕  0471—6659049

财政厅农牧业处    宫厚义  0471—419216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姚晓东  0471—6944624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旗县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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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71-3380600 邮编:0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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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1-10-19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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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内林办发〔201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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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盟市、旗县级实施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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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盟市、旗县级实施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内蒙古森工集团:
  为指导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旗县(局)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规发〔2011〕21号)、《关于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省级实施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林规发〔2011〕168号)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林规发〔2011〕 197号)的要求,现就编制天保工程二期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旗县(局)级实施方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森林管护补助政策
  (一)森林管护对象
  1. 国有林。内蒙古森工集团、岭南八局及三旗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和额尔古纳市)所属原天保区为国有林地;黄河上中游地区为国有林中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2010年以前年度已经兑现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的国家级公益林。
  2. 集体林。一是属于国家级公益林的集体林。黄河上中游地区为《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区划界定,已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核查认定并联合上报国务院批准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重点公益林(注:重点公益林现已按《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改称为国家级公益林)。二是属于地方公益林的集体林。黄河上中游地区为自治区、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区划界定、公布的地方公益林。
  (二)编制要求
  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要将森林管护面积和补助资金编制到各天保工程旗县(局)级实施单位;旗县(局)级实施单位要将森林管护面积和补助资金编制到乡镇(苏木)、林场(分场、站、苗圃)等实施单位。
  黄河上中游地区2010年以前已经兑现中央补偿基金的国家 级公益林,天保工程二期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属于国有的每亩每年补助5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每亩每年补助10元的标准安排中央补偿基金,在本次编制盟市、旗县级实施方案时,只编制管护面积不编制资金。
  二 、关于社会保险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2008年底在册国有职工(不含2000年以后新进职工)。
  (二)补助资金测算标准
  测算补助资金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我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114元的80%,即20891.2元。缴费比例合计为30%,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为20%、6%、2%、1%、1%。
  (三)编制要求
  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将社会保险补助人数、补助资金编制到各天保工程旗县(局)级实施单位。旗县(局)级实施单位将补助人数、补助资金编制到乡镇(苏木)、林场(分场、站、苗圃)等实施单位。
  三、关于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政策这部分内容由自治区林业厅统一编制,相关盟市、旗县和内蒙古森工集团不再编制。
  四、关于公益林建设投资补助政策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继续安排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采取中央定额补助的方式,补助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300元/亩、灌木林120元/亩,封山育林70元/亩,飞播造林120元/亩。
  人工造林选择宜林荒山(沙)荒地、无立木林地等林地,采取人工植苗方式增加森林面积;封山育林选择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沙)荒地,根据立地条件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等情况,合理确定封禁类型和育林措施;飞播造林选择在宜林荒山(沙)荒地、灌木林地实施飞播造林,补充适量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恢复、改善和扩大地表植被。
  盟市级方案不编制此项内容;旗县级实施单位按年度计划将公益林建设任务、补助资金编制到乡镇(苏木)、林场(分场、站、苗圃)等实施单位。
  五、关于后备资源培育补助政策
  (一)中幼龄林抚育
  中央财政按照国有中幼龄林抚育面积和12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盟市方案不编制此项内容,内蒙古森工集团将中幼林抚育任务、补助资金编制到本级,旗县(局)级实施单位按年度计划将 中幼林抚育任务、补助资金编制到乡镇(苏木)、林场(分场、站、苗圃)等实施单位。
  (二)人工造林和森林改培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对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后备资源培育中的人工造林和森林改造培育分别补助300元/亩和200元/亩。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及内蒙古森工集团将人工造林和森林改 造培育建设任务编制到旗市(局);旗市(局)按年度计划将人 工造林和森林改造培育任务、补助资金编制到乡镇(苏木)、林场等实施单位。
  六 、关于木材产量调减要求
  黄河上中游天保工程区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除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留一部分农民自用材、薪炭材的资源消耗,以 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区划为商品林的以外,停止一切天然林商品性采伐。
  内蒙古森工集团及岭南八局根据“十二五”期间所确定的采伐限额,木材产量分3年调减到位,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及内蒙古森工集团将木材调减任务落实到各林业局。
  七、关于落实地方政府有关责任
  (一)加强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主要由地方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黄河天保区各盟市、旗县要将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偿基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管护补助资金编制到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二)切实履行属地化社会保障责任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所在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解决好社会保障问题。一是要解决 2000年以后新进职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问题,以及对天保工程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问题。二是将林区职工和居民纳入地方政府社会保险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并与地方同类人员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三是统筹研究解决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拖欠保费、养老保险统筹外养老金等问题。
  (三)加快推进国有林区和林业企业改革
  依据天保工程二期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提出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场)和国有森工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计划安排和主要政策措施。
  八、其他要求
  (一)天保工程区各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旗县(局)要 高度重视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编制工作经费。加强对基础数据的核实,确保方案编制质量。盟市、旗县级实施方案应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二)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级实施方案的编制,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编写,编制期限为10年(2011—2020年)。
  (三)旗县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参照《内蒙古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旗县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的要求编写,分年度编制实施方案。
  (四)盟市级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请于2011年11月底,以盟市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林业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其中,报送自治区林业厅正式文本15份,光盘2份;报送自治区其他三个部门正式文本5份,光盘2份。
  (五)旗县级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2011年度方案于11月底,2012-2020年度方案于每年3月30日前,以旗县人民政府或局(场、保护区)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正式文本15份,光盘2份。
  (六)内蒙古森工集团实施方案编制与自治区实施方案编制 同步进行,其所属林业局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由内蒙古森工集团负责。
  各地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
  林业厅天保局      王艳军  0471—2280407
  发展改革委农牧处  蒙荣耕  0471—6659049
  财政厅农牧业处    宫厚义  0471—419216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姚晓东  0471—6944624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旗县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内蒙古森工集团:

为指导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旗县(局)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规发〔2011〕21号)、《关于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省级实施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林规发〔2011〕168号)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林规发〔2011〕 197号)的要求,现就编制天保工程二期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旗县(局)级实施方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森林管护补助政策

(一)森林管护对象

1. 国有林。内蒙古森工集团、岭南八局及三旗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和额尔古纳市)所属原天保区为国有林地;黄河上中游地区为国有林中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2010年以前年度已经兑现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的国家级公益林。

2. 集体林。一是属于国家级公益林的集体林。黄河上中游地区为《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区划界定,已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核查认定并联合上报国务院批准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重点公益林(注:重点公益林现已按《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改称为国家级公益林)。二是属于地方公益林的集体林。黄河上中游地区为自治区、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区划界定、公布的地方公益林。

(二)编制要求

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要将森林管护面积和补助资金编制到各天保工程旗县(局)级实施单位;旗县(局)级实施单位要将森林管护面积和补助资金编制到乡镇(苏木)、林场(分场、站、苗圃)等实施单位。

黄河上中游地区2010年以前已经兑现中央补偿基金的国家 级公益林,天保工程二期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属于国有的每亩每年补助5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每亩每年补助10元的标准安排中央补偿基金,在本次编制盟市、旗县级实施方案时,只编制管护面积不编制资金。

二 、关于社会保险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2008年底在册国有职工(不含2000年以后新进职工)。

(二)补助资金测算标准

测算补助资金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我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114元的80%,即20891.2元。缴费比例合计为30%,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为20%、6%、2%、1%、1%。

(三)编制要求

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将社会保险补助人数、补助资金编制到各天保工程旗县(局)级实施单位。旗县(局)级实施单位将补助人数、补助资金编制到乡镇(苏木)、林场(分场、站、苗圃)等实施单位。

三、关于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政策这部分内容由自治区林业厅统一编制,相关盟市、旗县和内蒙古森工集团不再编制。

四、关于公益林建设投资补助政策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继续安排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采取中央定额补助的方式,补助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300元/亩、灌木林120元/亩,封山育林70元/亩,飞播造林120元/亩。

人工造林选择宜林荒山(沙)荒地、无立木林地等林地,采取人工植苗方式增加森林面积;封山育林选择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沙)荒地,根据立地条件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等情况,合理确定封禁类型和育林措施;飞播造林选择在宜林荒山(沙)荒地、灌木林地实施飞播造林,补充适量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恢复、改善和扩大地表植被。

盟市级方案不编制此项内容;旗县级实施单位按年度计划将公益林建设任务、补助资金编制到乡镇(苏木)、林场(分场、站、苗圃)等实施单位。

五、关于后备资源培育补助政策

(一)中幼龄林抚育

中央财政按照国有中幼龄林抚育面积和12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盟市方案不编制此项内容,内蒙古森工集团将中幼林抚育任务、补助资金编制到本级,旗县(局)级实施单位按年度计划将 中幼林抚育任务、补助资金编制到乡镇(苏木)、林场(分场、站、苗圃)等实施单位。

(二)人工造林和森林改培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对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后备资源培育中的人工造林和森林改造培育分别补助300元/亩和200元/亩。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及内蒙古森工集团将人工造林和森林改 造培育建设任务编制到旗市(局);旗市(局)按年度计划将人 工造林和森林改造培育任务、补助资金编制到乡镇(苏木)、林场等实施单位。

六 、关于木材产量调减要求

黄河上中游天保工程区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除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留一部分农民自用材、薪炭材的资源消耗,以 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区划为商品林的以外,停止一切天然林商品性采伐。

内蒙古森工集团及岭南八局根据“十二五”期间所确定的采伐限额,木材产量分3年调减到位,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及内蒙古森工集团将木材调减任务落实到各林业局。

七、关于落实地方政府有关责任

(一)加强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主要由地方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黄河天保区各盟市、旗县要将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偿基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管护补助资金编制到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二)切实履行属地化社会保障责任

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所在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解决好社会保障问题。一是要解决 2000年以后新进职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问题,以及对天保工程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问题。二是将林区职工和居民纳入地方政府社会保险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并与地方同类人员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三是统筹研究解决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拖欠保费、养老保险统筹外养老金等问题。

(三)加快推进国有林区和林业企业改革

依据天保工程二期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提出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场)和国有森工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计划安排和主要政策措施。

八、其他要求

(一)天保工程区各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旗县(局)要 高度重视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编制工作经费。加强对基础数据的核实,确保方案编制质量。盟市、旗县级实施方案应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二)盟市(内蒙古森工集团)级实施方案的编制,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编写,编制期限为10年(2011—2020年)。

(三)旗县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参照《内蒙古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旗县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的要求编写,分年度编制实施方案。

(四)盟市级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请于2011年11月底,以盟市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林业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其中,报送自治区林业厅正式文本15份,光盘2份;报送自治区其他三个部门正式文本5份,光盘2份。

(五)旗县级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2011年度方案于11月底,2012-2020年度方案于每年3月30日前,以旗县人民政府或局(场、保护区)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正式文本15份,光盘2份。

(六)内蒙古森工集团实施方案编制与自治区实施方案编制 同步进行,其所属林业局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由内蒙古森工集团负责。

各地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

林业厅天保局      王艳军  0471—2280407

发展改革委农牧处  蒙荣耕  0471—6659049

财政厅农牧业处    宫厚义  0471—419216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姚晓东  0471—6944624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旗县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