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676387J/2021-023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林草局 | 文 号 | 内林办发﹝2019﹞17号 |
成文日期 | 2020-03-26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676387J/2021-023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林草局 |
文 号 | 内林办发﹝2019﹞17号 |
成文日期 | 2020-03-26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林办发﹝2019﹞17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农牧林业水务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全绿字﹝2018﹞5号)精神,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质量检验、标签、档案等管理制度,防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劣林木种苗现象发生,提升我区林木种苗质量和林业现代化建设成效,为构建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提供基础保障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
(一)落实林木种苗许可制度。各地要定期对辖区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摸底调查,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依法申领许可证,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依法核发许可证,保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准确无误。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科学制定抽查比例,突出重点,控制频次,扩大覆盖面。对本辖区核发的许可证进行“双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规范监管,引导企业依法从业,合法生产经营。
(二)落实林木种苗质量自检制度。各地要监督本辖区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和检验、检疫规程及质量标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要督促其对生产经营的每个种批、苗批质量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出具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并对林木种苗质量负责。尤其是各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良种补贴单位要按时将当年度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报告及时报盟市林木种苗站,并抄报自治区林木种苗站。各地要强化林木种子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采种林,公布采种期。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林木采种技术标准要求采集种子,并按照国家标准《林木采种技术》(GB/T11619-1996)附录E填写《林木采种登记表》。采集和收购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林木种子采集和收购档案,包括种子产地、种源、数量、质量检验证书、责任人和林木采种登记表等内容。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禁止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外采种。
(三)落实林木种苗包装和标签制度。各地要督促辖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林木种苗标签》(LY/T2290-2018)、《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包装和标签相关要求》(见附件1)要求制作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销售的林木种子、苗木要附有标签。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每个独立包装挂附一个标签,不能包装的苗木每个销售单元附有一个标签,并将标签和使用说明复印或拍照存档。确保标签和使用说明真实、完整。
(四)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各地要督促辖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要分树种分种批、苗批建立健全包含种子/穗条来源、生产管理、质量检验、种苗去向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相关要求》(见附件2)规范格式进行手工填写,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生产经营过程要及时复印保存种苗来源和销售凭证。同时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实行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按规定年限妥善归档保存。
二、全面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
(一)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旗县自查、盟市抽查、自治区督促检查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旗县自查要全面检查辖区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造林树种种苗质量情况,检查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的林木种苗质量;盟市每年抽查2~3个旗县(市、区),抽查4~6家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4~6块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地;自治区每年随机抽取8~12个旗县(市、区),抽查16~24家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16~24块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地。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强化林木种苗使用管理。遵循适地适树适种源原则,提倡就近采购苗木造林,优先使用包衣种子、轻基质容器苗。完善种苗招投标机制,杜绝“唯价格”采购种苗。造林作业设计要明确良种使用和种苗质量要求,并将其作为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严禁使用无证无签种苗,严把造林种苗质量关。以保证造林绿化的成活率,提高造林绿化质量。造林单位要建立造林档案并将种苗来源凭证归档,实行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
(三)加强林木种苗市场监管。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督,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无证无签、未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未审先推、抢采掠青、伪造证书、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提升林木种苗质量水平,为推动林业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切实加强对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工作的领导,全力做好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工作,牢固树立“生态安全种苗为先、国土绿化良种为本”的理念,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密切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辖区内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积极争取将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产地、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检验检测等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监管体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力量,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质检机构建设;充实仪器设备,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能力。要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培训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检验检测技术人员。要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林木种苗生产技术、检测技术的研制开发。要强化林木种苗质量追溯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林木种苗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三)推进标准建设。各地要督促辖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自觉执行林木种苗质量相关标准,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标准体系,修改完善现有标准,加大标准制修订力度,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鼓励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企业快速响应市场和创新需求,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尤其要加强地方特有树种和各类规格苗木的标准制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学会协会、行业联盟、技术推广机构等在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实施应用中的作用。要加强林木种苗质量标准宣贯培训,采取喜闻乐见方式,让公众看得懂、易操作、好掌握。加强林木种苗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建设。推进全面标准化建设,以全面标准水平提升引领林木种苗质量发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包装和标签相关要求
2.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相关要求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