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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注销林木(草)种子...

    2025-10-28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注销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5年2月-2025年10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对有效期届满的宁城县青山林场等6家生产经营单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以及通过“双随机”抽查发现内蒙古科润农牧业有限公司,在取得许可证后一年多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相关法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自许可证注销之日起,被注销的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2025年2月-2025年10月)       2025年10月25日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申报第六批自治区林...

    2025-10-21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申报第六批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前五批已认定龙头企业监测审定结果的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内林草改发〔2025〕45号)要求,第六批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前五批已认定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经企业申报、旗县盟市推荐、自治区林草局初审、专家组评审等程序,形成了拟认定第六批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和前五批监测合格企业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10月 21 日-10月 27 日)。如有异议,请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改革发展和科技产业处反映。受理电话:0471-3380216,19847386282。邮箱:fgkjcyc@163.com. 附件:1. 前五批监测合格企业名单       2. 拟认定第六批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0月20日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

    2025-08-06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提高全区范围内森林保护、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经营管理的质量,自治区林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5日。感谢您对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工作的大力支持。联系人:张彬涛联系电话:0471-3380510电子邮箱:nmglcjfzb@163.com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23号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8月5日

  •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25-08-06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5年申报专技二级...

    2025-07-24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5年申报专技二级岗位推荐人选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竞聘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函〔2025〕53号)要求,经单位逐级推荐、专家评议和集体研究,确定秦建明为自治区林草局2025年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竞聘拟推荐人选,现予以公示。秦建明,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公示时间:2025年7月23日—7月30日(5个工作日)。受理电话:0471-3380227、3380211。特此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7月23日 

  • 关于对2025年度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拟推荐备...

    2025-07-21 朗读

    关于对2025年度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拟推荐备案的公示, 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备案工作的通知》(内科基字〔2025〕19号)要求,我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申报。经审核,我局拟推荐“达拉特荒漠生态系统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额尔古纳湿地生态系统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特金罕山森林生态系统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研究站”等3家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进行备案。现将拟报送备案的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至2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张今奇 0471-3382325附件: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名单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7月21日     

  • 关于更新内蒙古自治区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征集渠...

    2025-07-11 朗读

    关于更新内蒙古自治区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征集渠道的公告, 关于更新内蒙古自治区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征集渠道的公告 2024年,自治区开展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公布了举报电话和投诉渠道,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问题线索进行征集。现根据自治区情况,对原接受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接受投诉举报范围现受理自治区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国有企业采购等四个领域的项目相关投诉举报。二、监督举报受理电话及渠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1)投诉举报电话:0471-6659014(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nmgfgwzcfgc@163.com(3)来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B座608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投诉举报电话:0471-5332667(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ggzytsxx@163.com(3)来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工信厅:(1)投诉举报电话:0471-4865108(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nmggxt@163.com(3)来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党政综合大楼-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财政厅:(1)投诉举报电话:0471-4192695(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nmgcztcgc@163.com(3)来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自治区住建厅:(1)投诉举报电话:0471-6944410(2)来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15号建设大厦自治区交通厅:(1)投诉举报电话:0471-6969040(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jtystjsglcscgl@163.com(3)来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地质局南街68号自治区水利厅:(1)投诉举报电话:0471-5259015(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nmgsltjsc@163.com(3)来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19号自治区农牧厅:(1)投诉举报电话:0471-6652005(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nmtcw509@163.com(3)来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70号农牧大楼509室自治区林草局:(1)投诉举报电话:0471-3382320(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nmglcztbjb@163.com(3)来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东街23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320室(4)官方网站:lcj.nmg.gov.cn自治区商务厅:(1)投诉举报渠道:中国国际招标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业监督和公共服务平台)(2)投诉举报电话:0471-6945317(3)来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5号楼721室自治区国资委:(1)投诉举报电话:0471-6944270(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zzqgzwxf@163.com(3)来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306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投诉举报电话:0471-12315(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zjjzfc@163.com(3)来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4路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广播电视局:(1)投诉举报电话:0471-4590057(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zfcggz@163.com(3)来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大街1号-内蒙古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能源局:(1)投诉举报电话:0471-6659443(2)来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C座自治区通信管理局:(1)投诉举报电话:0471-6684199(2)来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73号呼和浩特铁路局:(1)投诉举报电话:0471-2243220(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hhjjsbjgk@163.com(3)来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锡林北路28号呼和局集团公司建设部二楼204建设管理科三、受理时间(1)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30-17:00;(2)受理投诉举报起止日期:2025年7月至2026年12月31日。四、投诉举报须知请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详细证据或者线索,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请举报人注明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内容。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9日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

    2025-06-26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DELL2025-04-12T12:47:00Z2016-12-18T00:54:00Z2025-06-26T02:52:40ZSheet12304095460060059204221882401206000Print_Titles1=Sheet1!$2:$2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序号部门名称收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收费标准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政策依据1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本级政府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政府性基金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批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其中: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前地类标准征收;辅助生产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按宜林地标准征收。 二、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详见内财税〔2025〕539号文件。上级部门制定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37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2025〕539号),财综〔2002〕73 号,财税〔2023〕9号2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本级政府部门草原植被恢复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草原审批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2500元/亩,征用或者使用其它草原1500元/亩:临时占用草原依据内政发〔2012〕8号相关规定征收。政府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2〕8号),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财税〔2022〕50号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1.使用保护区土地资源每平方米 10-30 元。2.需要伐除保护区内树木的,另加以下费用:(1)灌木每平方米为 30 元。(2)乔木按高度计收。针叶树每株每米按110元,阔叶树每株每米 50 元,珍稀乔木树种按照针叶、阔叶树每株每米 8-10倍收取。人大制定自治区人大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4〕316号)

  • 关于做好2025年全区林草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5-06-06 朗读

    关于做好2025年全区林草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5〕87号)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林草专业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政策规定全区申报林草专业职称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5〕16号)规定。同时,申报工程系列林草专业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职称评审人员应分别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林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72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20号)的职称评审条件要求。凡因机构改革转隶到全区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事业单位的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已取得农牧业专业职称资格(限草原相关专业)的基础上,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可以直接参加2025年林草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此项政策2025年之后不再实施,符合条件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其他此类人员需要评审林草专业职称的应申报转系列(专业)评审。二、参评人员范围参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林草专业、层级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第三章有关规定。三、职称申报程序(一)线上注册申报申报人员须在6月25日前完成个人申报。未注册的申报人员须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填写业绩档案中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并由工作单位审核通过。已注册并填写过相关信息的申报人员,需核实填写信息是否准确。申报人员在业务办理—2025年职称申报栏目中,选择申报计划,完成职称信息填报,并按照有关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后下载导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二)线下提交材料申报人员完成线上申报后,按《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有关程序、渠道和要求提交完整的线下申报材料。(三)申报审核要求1.申报人员应确保所有线上、线下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且线上、线下提交的材料(填写的信息、业绩等)相同。2.材料审核和逐级报送工作须在7月15日前完成。职称申报各环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有关规定,做好职称申报评审相应环节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线上、线下提交材料(信息、名称等)不同等问题,申报信息均回退至本人账号内,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申报。因上述原因审核不通过、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职称评审的,不能补报。(四)其它要求1.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确需优化地区、部门(单位)人才队伍结构超岗位申报职称评审的,由各级主管部门统一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统筹安排做好申报工作。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须提交评审函并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情况总表》(截止到6月25日),评审函中明确申报人员情况符合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要求,其他单位也需要在委托评审函中明确申报人员情况符合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要求。2.申报人员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3.申报人员应按照《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见附件1)所列内容准备材料,并将附件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各评审渠道向自治区林草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需将审核盖章后的《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电子版(以申报人员姓名命名,按照申报人员名册顺序为序)以及《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申报林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见附件2)纸质版、电子版一并报送。4.其它未列事项及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5〕87号)规定执行。四、联系方式联 系 人:杨  倩联系电话:0471-3380217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东街23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人事处附件:1.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      2.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申报林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6月6日

  • 公告

    2025-04-29 朗读

    公告, 为进一步加大“四风”问题纠治力度,推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五一”前后,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围绕作风建设,在局系统内开展“四风”问题监督检查、明察暗访工作。现将举报渠道予以公布,欢迎社会群众和局系统干部职工提供问题线索并进行监督。举报信箱:设置于局机关办公楼一、二楼层间西侧楼梯处电子邮箱:nmglytjgdw@163.com举报电话:0471-3380227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机关纪委2025年4月28日